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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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如何申请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免税应该经过省级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批后执行,否则,不能享受免税。该文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其中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2004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取消了该项减免税的审批,文件规定: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文件要求,取消上述审批后,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技术转让合同。而对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规定技术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的价款,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给予免税,而应按照一般劳务费适用有关税务处理规定。

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中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包括鉴定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合同分类登记以及核定技术性收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由原本审批改为备案认定方式,即对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办法》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其中经认定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办法》要求纳税人有义务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对消极履行责任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保有追缴税款的权利。

由此可见,技术合同的认定和后续的监管中严格实施的把关措施显著限制了享受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惠及范围,企业要适用该优惠政策,享受低税负的优惠就必须对相关政策有透彻的理解和把握。

更多“四技收入”营业税减免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27496.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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