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某县国税局一分局为了作好个体税收定额工作,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典型户调查。在调查时,税务人员复制了张某等三户纳税人近半年的原始经营资料。分局根据调查,将所管辖的个体工商户分成三类六档,分别核定其应纳税额。在核定定额征求意见会上,有一部分个体工商业户认为核定的应纳税额过高,要求税务机关拿出依据。于是,分局为了拿出依据说服持有异议的个体工商户,拿出张某等三户纳税人的经营资料,说服到会的个体工商户。后来,分局又将张某的经营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张某得知国税分局将其经营情况公开后,认为这种做法侵害了他的合法利益。首先,税务局公布了他的“流水账”等原始经营资料,而这些原始账册上记录着货物的进销差价和利润率等,如果这些“底牌”让消费者知道了,消费者就掌握了购货的主动权,在购货时把价位压到最低点,会给经营带来许多困难。其次,被公布的经营资料有具体的进货渠道、进货地点,这都是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一般不轻易示人。这些“密件”让同行知道后,会影响他同别人竞争。第三,他的纳税定额高,纳税多,说明生意经营状况好,利润率高,这样会招来众多竞争对手,造成经营困难。第四,有一部分纳税人认为这次定额调高,是因为他提供的资料,因而遭遇众多指责,给他带来精神打击。最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本来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两者不存在隶属关系,而国税分局将他的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杌关,泄露了他的经营秘密。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2年1月,张某将国税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税务分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泄露其经营秘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最后,经过调解,该案以张某撤诉而终结。
(二)税务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开定额和应纳税额是否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作为经营者商业秘密的经营资料,能否作为税务机关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而被税务机关所公开?本案的税务机关在没有经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把经营者的资料公开,引发了经营者的不满,从而导致了本起诉讼。
(三)华税观点
本案中,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主体,为了作好个体税收定额工作,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典型户调查。在调查时,税务人员复制张某等三户纳税人近半年的原始经营资料的行为,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没有经过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始经营资料这种核心机密擅自公布的行为,毫无疑问与法不符。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本案里面张某的原始经营资料上记录着货物的进销差价和利润率等,都关乎经营者的竞争力,毫无疑问属于商业秘密。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因此,税务机关对个体定额进行典型户调查而收集的有关资料,只能作为税务机关研究定额的参考;或在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作为应诉的证据。而税务机关公布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使纳税入的营销、差价、利润公开,可能被另一部分经营者知道并利用,会对提供资料的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税务机关在本案中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最起码它对税务公开的理解是不准确的。公布纳税定额,是为了监督税务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执法,防止“人情税”、“关系税”和定额出现偏差,所以税务公开本身没有错,但是税务机关不能以税务公开为由,将纳税人经营资料公开,使其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因此,税务公开不能以牺牲纳税人的利益为代价。税务机关在本次行政行为中明显曲解了税务公开的定义,给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会引起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保护纳税人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也必将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
尽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但是税务争议解决的处理还是很具有借鉴意义。在关于税收争议的解决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采用了税务行政诉讼的方式,这样不仅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还给原被告双方带来相当大的诉讼压力。本起诉讼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不仅节省了审判资源,还圆满的处理了该起争议,皆大欢喜。
(四)税务争议解决
张某将国税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税务分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泄露其经营秘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案经过调解,以张某撤诉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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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