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除主体的限制。 文件明确规定仅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意味着非居民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均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的限制。此前的相关文件从未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我们此前通常认为企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这其实是与国家政府的倡导的技术创新政策不尽相符的,也是以前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认识误区。2008年116号文对于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做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同时符合条款要求的研究开发活动,才能享受加计扣除。这与通常所理解的研究开发活动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目前一般企业所从事的所谓“研究开发活动”很可能多数不符合上述条件。
3、研究开发活动费用的限制。文件第四条具体列举了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八类费用,这些费用的扣除都非常强调相关性原则,即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如果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若需申请加计扣除,应严格归集这八类费用,不能擅自扩大范围,不能将文件没有列举的费用挤入“研究开发费”。如非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单位为研发人员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用等项目,都不再符合加计扣除的要求,实务工作中要加以区分,不能与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的一些要求混淆。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50%,确实是一项利国利企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办法》的出台也提醒了企业纳税人:企业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且按规定进行归集、核算、申报后方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待遇。因此,对于要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企业而言,平时要重视收集、整理、提供与该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核算、合同方面的资料,以便于加计扣除的申报。
更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42942.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