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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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 研发费用归集扣除的范围要求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不仅应具备真实性,还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中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八项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上述列举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八类费用,这些费用的扣除都非常强调相关性原则,即只有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就特殊情况的费用归集处理如下: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另外,对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不能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不能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集团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更多研发费用加扣除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42942.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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