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县居民华某于1999年自己出资在县城建造一座二层沿街楼,经营铝合金装潢业务。华某依法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于没有建立账簿,无法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税收管理办法,每月核定税款800元,华某一直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3年2月,华某把门店交由自己的弟弟打理。华某的弟弟接手后,一直没有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多次派人找到华某催缴,华某以种种借口拖延。截至12月份,共计欠缴8000元税款。2004年1月,华某将自己的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其弟弟经营。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找到华某让其缴清8000元欠税,华某以自己身患重病不能经营,并且已经将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为由,拒绝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催缴无果后,将华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华某的转让行为。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的行为。
(二)税务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纳税义务人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而致使税收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
(三)华税观点
本案中,个体户华某因为欠税在先,无偿转让行为在后而致使自己无偿转让的行为被撤销。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权力来源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以看出,法律是将税款视为纳税人对国家的一种债务,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理所应当行使权利,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前提是,必须先缴清欠缴的税款。如果没有缴清欠税,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要注意以下几点:1、无偿转让的行为已经成立,且实际造成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已经发生了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发生在欠缴税款之后,行为的后果是直接减少了债务人的财产,从而造成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受到阻碍。2、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进行一系列的相关活动。这个权利的行使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才能成立,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也只能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为限,而不能是纳税人转让的全部财产,超过欠缴税款部分的转让行为仍然有效。撤销权应该在税务机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3、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并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征收对象的华某很不幸的全部满足这些条件,因此他的转让行为被撤销。
作为税收行为的相对方,纳税人本来在维权的过程中就存在着力量、资源严重不对称的情况,这些都导致维权的时候困难重重。所以在此提醒企业等纳税人,务必在法律框架内完成好自己的义务。对于税务机关的税收行为有异议的,也要在完成譬如《税收征收通知书》等文件的前提下,再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自己必败诉无疑,本案的结论也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华某完全可以在缴税完毕的情况下,以自己不是经营主体不承担纳税义务为由诉诸复议或者诉讼,而不是采取无偿转让的消极方式来抵制。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是有法律依据的,华某还应该承担诉讼费用,并依法缴清欠缴的税款。
(四)税务争议解决
税务机关催缴无果后,将华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华某的转让行为。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的行为。事后,华某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所欠税款和滞纳金,同时再次向其弟转让了门店,至此这场税务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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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