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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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差异分析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一些测度指标进行了具体规定,这其中就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构成项目的详细规范。按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具体包括八大构成要素。这八大构成要素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只有八种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八项内容与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的比较如下:

八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第一项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按财企[2007]194号文有关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相关规定,该项费用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对应于高新认定的费用归集八大范围中属于其他费用。高新认定条件中其他费用在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的范围内性质划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范围广于加计扣除对应项目。

第二项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属于研发项目直接投入费用支出,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直接投入是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经常要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实验耗用的化学药品、实验动物发生的支出都是典型的直接投入。对比之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内容在条款中明确列出,高新认定研发费用的范围远大于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内容。

第三项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属人员人工支出,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的规定,人员人工包括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仅包括在职人员在有关所指研发项目中的直接相关支出。
  其他项目的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与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范围划分标准不尽相同,高新认定费用归集范围较之加计扣除费用范围更加宽泛,具体如加计扣除项目不包括委托外部研发费用,设计费用界定范围并不详尽。

综上,研发费用扣除项目要求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费用归集更为苛刻,但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并不一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即规定对纳税人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成长性等其他方面没有要求。把握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机会、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更多研发费用加扣除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42942.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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