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家外企被国税总局要求税务自查
第一财经日报 2010 年02 月25 日 记者:熊剑锋
去年税务稽查的风暴今年仍然在延续。国税总局日前向各省市税务机关发文,要求对定点联系的十家外资企业进行税收自查,并将自行上交应补交的税款。自查时间为 2009 年 12 月 18 日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
这十家外企为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富士康科技集团、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和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 10 户定点联系企业集团的全部成员单位。
外企转让定价面临挑战
此次税收自查是 2009 年启动的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行动的下半场。 2009 年,国税总局从 45 家定点联系企业中选定了 11 家国企和 10 家外资企业进行税收检查。
其中 11 家分布在石油化工、银行、保险、通信和发电行业等五个行业的国企的税收检查行动已于 2009 年完成。
税收检查按照税收风险评估、自查和重点检查的程序逐步开展。其中,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税收风险评估和税收自查工作,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按照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筛选出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实施重点检查。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十大外企的税收自查覆盖面大、税种全和跨度大的特征。
首先自查范围覆盖 10 家外企的各层各级成员企业,其次涵盖所有税种及涉税事项,全面检查所有税费计缴情况。三是跨度大,检查 2006 年— 2008 年三个年度的税费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9 年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此次税收自查范围包括各企业 2006 年至 2008 年纳税年度全部税种的合规性问题和特别纳税调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根据税务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并以自查软件的形式发给各企业。
国税总局要求, 10 家外企要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自查提纲逐项认真自查,并编制或填写自查工作底稿,于 2010 年 7 月 5 日前 将完成的自查软件和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并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刘天永对 CBN 记者表示,此次税收自查的力度非常之大,自查范围包含所有税种的合规性问题,尤其是特别纳税调整涉及转让定价和关联交易,而外企在中国的各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非常普遍,而对于利用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降低利润和规避税收的企业将面对极大的压力。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它普遍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这种价格的制定一般不决定于市场供求,而只服从于公司整体利润的要求。
“ 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转让定价进行了规范,今年是中国实施转让定价相关法规的第二年,这些外企的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中国的税务要求,将面临重大的挑战” 刘天永表示。
自查不通过或将面临税收稽查
为了监督十家外企的税收自查工作,国税总局还要求各省级国税局成立联合督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 10 户定点联系外资企业自查督导工作。
各地督导工作小组对于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问题,应督促其填制相应的工作底稿,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如发现企业自查不认真、不彻底,或者对自查督导工作不配合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企业自查之后,税务总局将抽调部分人员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核,以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换句话说,如果国税总局对企业税收自查和补缴税款的结果并不满意,将由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将其筛选出来结果交由国税总局稽查局实施重点检查。
刘天永对 CBN 记者表示,采取税收自查的方式对于税务机关和企业来说是一种双赢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能在自查环节获得通过,不仅能够免于处罚还有可能免交滞纳金,对于国税总局来说,由于十家外企规模较大,分支结构众多,采取自查的方式也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如果一旦进入重点检查和稽查的环节,企业将面临巨额的罚款和滞纳金负担。
此次《通知》中也表示,各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遇有税收政策不明确或者执行不统一的,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摘自: http://www.china-cbn.com/s/n/000000/20100225/0000001499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