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过渡期内取得高新企业资格可以选择适用过渡期和高新的优惠政策;
按照《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自
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不能叠加适用;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业通过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间,如果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半只能按照25%的税率减半,而不能按照15的税率减半。如此以来,企业如果认定成为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资格后,则不需要再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能在“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完毕前通过高新认定,对这类企业而言显然最有利。
三、企业如果不能通过高新重新认定将丧失过渡期优惠政策;
国税函[2010]157号延续了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精神,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从规范税收政策立法的角度讲,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应该由国务院来明确会更合适。
四、原独立核算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在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分支机构分为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两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新所得税法则取消了该规定,分支机构已经不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与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处理。国税函[2010]157文保留了独立核算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对于部分总机构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而言总体是有利的。但笔者注意到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本次并没有明确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分支机构如果将来分配盈利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果需要补税的话,这条优惠政策将大打折扣,如果不补税的话,将留有企业充分避税的操作空间。
(作者:刘天永,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华税律师事务所,值得信赖的中国税法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