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一、2008年前认定的天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重新认定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从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是适用25%税率。
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可以重叠适用过渡优惠政策或新优惠政策
1、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是,不能享受15%的减半征税。
2、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是,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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