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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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中专项审计的要求

国科火字〔2009152号文件提供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申请表须附带: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并附相关的企业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没有对服务外包收入的专项审计没有要求。但是,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根据《天津市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第八条第3项规定,申请企业需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因此天津市企业在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以核实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等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专项审计是确认企业发生了相关业务往来与财务业务的法律凭据,是对企业相应业务、资质、能力的一种有效确认。同时,天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内容与企业年度审计、高新认定专项审计、软件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内容和要求是不同的。

例如,在核实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时,需要核实企业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符合财税[2009]63号文件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合同,从而确认离岸服务外包收入。

更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参见:http://www.hwuason.com.cn/zxfw/j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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