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文对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注意以下方面:
1、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通知》规定的天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三大类,具体范围界定有严格界定。不属于规定范围业务的企业不能进行认定申请。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必须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
3、企业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等被排除在外。近两年企业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申请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须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这项要求必须通过员工学历证书和业务合同等证明。
5、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本身就是为了鼓励外包企业进行劳务出口,因此这个条件极为重要。企业获得有关的资质认定可以显示企业的发展潜力,取得税收优惠才符合国家政策的初衷。
最后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优惠税收政策的适用仅限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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