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虽然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给予了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纳税人很大优惠,但是认定标准门槛高,不能惠及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申报认定天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准备工作存在较大的难度。
企业在申报先服企业认定时,往往遇到以下问题:
(一) 企业注册地或是生产经营地不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在全国范围内
只有20个城市内注册和经营的纳税人才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这样必然形成在示范区内外税负较大差异。基于节约税收成本的考虑,就企业而言该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重大利好政策,在不影响企业整体经营战略和发展前提下,选择改变经营地或作其他调整都是企业可以参考的措施。
(二)业务超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的内容在通知附件中予以具体列示,对于业务所属范围明确列举规定,对于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允许纳税人对范围内业务的外沿适用。
(三)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通知》中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严格还体现在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界定上。例如,据某知名跨国公司总经理介绍,该公司分别在大连、广州、珠海等地设有分公司,公司产品全部出口国外,但是该公司是唯一法人单位,大连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其分公司的业务收入将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四)外汇收入不达标。即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达不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五)没有国际资质认证。很多企业一直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但是却迟迟没有取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
综上可见,天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主要问题在于认定门槛高,尽管税收优惠幅度大,大大的减轻了税负,但是由于认定门槛高,企业需要做出相应调整才能获取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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