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税[2009]63号文件下发后,天津市科委随即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委、发展和改革委,于
一、认定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凡申请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审的企业,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申报材料准备。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准备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将申请材料连同相关附件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并附电子版),报送企业所在滨海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局和区县科委。
(3)初审。滨海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局和区县科委根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条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认定办公室。
(4)组织评审与认定。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市认定办公室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位专家,组织专家认定评审会,出具专家评价意见。市认定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拟定认定名单。
(5)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天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通过审批与备案的企业,由市认定办公室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二、申报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4.企业研发能力及采用先进技术的证明材料、相关的各类国际资质证书及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
5.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6.员工花名册与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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