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税务注销,欠税仍会被追责


引言

    房地产公司税负重,周期长,清算复杂。某些企业对税务注销登记有错误认识,以为税务注销以后就不会承担税法方面责任。本文从对一则逃税案例分析入手,向读者揭示税务注销后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销面临的责任,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02年,澳大利亚百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安市甘棠镇南门村共同开发福安市甘棠镇南门村“莲南居住小区”。

2002年4月30日,因南门村民反对合作,南门村委将该项目中所占的30%股份以990897元的价格转让给闽侯县上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街公司,林某为法人代表)。

2002年6月4日,澳大利亚百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福建大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公司”)开发该项目,被告人郑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传仁担任会计,上街公司推荐张某为出纳。

大族公司于2003年8月进行纳税登记。                                                               2003年9月至2005年3月,大族公司在开发“莲南居住小区”项目并销售111透宅基地中,未领用税务发票,使用收款收据收取销售款项,仅在2004年至2005年2月向福安市地税局甘某分局申报销售收入1024.5万元,共交税款624945元。

2005年3月21日,大族公司以项目结束、公司解散为由经福安市地税局稽查局审批注销税务登记。

2005年11月15日,大族公司因在期限内未申报2004年度年检,被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此后,福安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于2007年8月6日对大族公司偷税案立案。

查明大族公司在开发“莲南居住小区”项目并销售111透宅基地中,实际销售收入在1378.35万元以上,共应交税款978628.5元以上,至少应补税款353683.5元,其中,2003年度该公司实际销售宅基地预收款收入106.3万元,共应交税款74410元,全部未申报纳税,偷税比例达100%。

2008年7月12日,福安市地方税务局对大族公司作出应补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11320.19元,罚款642237.75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向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缴存补税款2万元,其他股东应其要求缴存补税款1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系福建大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353686.5元,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总结如下:

大族公司已经被税务注销、工商吊销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是否依旧构成逃税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 大族公司税务注销后发现偷逃税如何处理
  • 稽查局在税务注销后对大族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合法

1、公司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向企业追缴欠税合法

(1)未合法注销工商登记,公司主体资格依然存续

A、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的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体现了企业或者单位先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后才会有具备纳税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对于公司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函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于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某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 税务注销登记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影响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种: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上述分析可见,税务注销登记并不会对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产生影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依旧存续。

  • 被吊销营业执照对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影响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公司的纳税义务是基于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享受民事权利义务,进而构成纳税主体,以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而产生,存续的公司承担纳税义务。一旦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其法人资格终止,该公司即消亡,不再存在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

但是对于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根据前述最高院的复函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只有经过清算注销登记公司的主体资格丧失。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存在意味着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还是存在的。

  •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大族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合法

大族公司虽然进行了税务注销登记,但是未依法进行工商注销登记,因此,其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尚未丧失,故其纳税责任主体资格依然存续。税务机关依法对大族公司就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二)被告郑某被判逃税罪有争辩空间

本案中,被告郑某确系大族公司实际控制人,大族公司逃税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相应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2008年7月12日,福安市地方税务局对大族公司作出应补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11320.19元,罚款642237.75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郑某向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缴存补税款2万元,其他股东应其要求缴存补税款17万元。虽然被告人郑某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但是从刑法第201条的立法目的看来,旨在强调受过行政处罚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郑某逃税罪名成立是欠妥的。

华税提醒,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登记后,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销的,依旧会面临税法责任及刑法责任。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