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全国很多企业和税务机关对2008年之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究竟该如何执行都持有不同意见。绝大多数企业与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和《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2007年3月16日前进行工商注册并享受定期减免税未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使2008年未通过重新认定也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03号文),对2008年度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做了明确的规定,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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