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关键点,防控利润转移税务风险


 

编者按:《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集团公司的建立,跨省跨区经营方式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企业互相参股、互相渗透,呈现纵向性和横向性的联系,构成关联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越来越多的关联企业通过利润转移等方式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本文通过一则税务检查案例分析关联企业利润转移的税务风险,进而探讨其防控办法,为集团企业提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W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W集团”)是一家国内知名食品企业,在全国设有70多家子公司,负责生产集团旗下的各品牌产品。甲市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将W集团引入当地成立了一家生产公司——Y公司。日前,Y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借助税务信息化软件进行数据横向比对时,得到系统提示:Y公司多项数值偏低,可能存在异常情况。

据系统数据显示,2017年,Y公司实现利润1亿元,利润率为5.3%;实现税收0.8亿元,税收贡献率为4.2%。而在该年度,W集团整体利润率为9.11%,整体税收贡献率为9.7%,Y公司的利润率和税收贡献率明显低于集团整体水平。同时,纳税申报数据显示,Y公司2017年度增值税税负率为2.48%,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1.11%,显著低于当地同类型企业的平均水平。

为了确定Y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主管税务机关调取了W集团设立在外省乙市Z公司的相关数据。Z公司在经营范围、业务性质、市场环境和营收规模等方面,均与Y公司大体相当。数据显示,Z公司2017年实现利润2.5亿元,利润率为10.52%,税收贡献率为9%。对比可以看出,这两家业务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企业,利润率和税收贡献率存在明显差异。

 

二、各方观点

通过对Y、Z两家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深入对比分析,主管税务机关发现,Y公司销售给W集团的产品价格过低,是导致其利润率及税收贡献率较低的主要原因。如Y公司生产的T食品,销往W集团的价格为每箱21.4元,而W集团对外销售的价格为每箱40.3元。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Y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W集团注册在西部地区,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Y公司向W集团销售的产品价格过低,存在把利润从高税率地区向低税率地区转移的可能。

通过与W集团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最终,W集团负责人表示,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间存在内部交易价格不合理和利润转移的情况,今后将严格规范集团内部交易,合理确定内部交易价格。

 

三、华税评析

(一)关联企业利润转移的税务风险

现代社会化的大生产,一个企业的产、供、销通常要面对许多企业进行诸多交易。实践中,关联企业大都通过高进低出、向关联企业融资、虚增成本或提供服务费标准等手段转移利润。利润转移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关联企业,将税率高的企业的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面对境内关联交易日趋复杂的现实情况,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日益强化,相关企业的涉税风险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1、特别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企业境内关联交易税务处理不合规,很有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关联方之间频繁占用资金甚至无偿占用、关联交易常年不结算资金、相关款项长期计入往来账目等情形,导致企业存在收入与成本不匹配、企业承担的销售功能和风险与取得的利润水平不匹配等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这些行为会给企业带来特别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2、虚开发票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风险

有的集团企业涉及行业很多,产业链较长,出于某种目的,上下游关联企业之间、跨区跨行业关联企业之间互开增值税发票,但实际业务并没有真实发生。有的业务虽然真实发生了,但开具发票的价格却不是市场公允价格。更有甚者,将发票作为调节企业集团整体利润和税负的“润滑剂”,随意开票或任意抵消。特别是物流行业、连锁经营企业之间,由于服务产品无法明细定价和计算,导致开具发票的主观性很大。发票管理环节已经成为集团企业境内关联交易中最大的涉税风险点,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关联企业利润转移的风险防范

1、提升内部交易规范水平

实际上,W公司的例子并非个例。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集团,通过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开展境内关联交易,经营范围和企业分布也不再局限于一个地区或行业。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避税,以减轻税负、粉饰报表、调节利润。对于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应提升集团内部交易的规范水平,公平、公允地确定各地生产厂商的合理价格,在合理开展整体税务安排时,要兼顾自身的社会形象。

2、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目前,国家对一些地区、产业及特定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在客观上形成了“税收洼地”,导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客观差异,从而为企业,特别是集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实施避税提供了空间。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征收税款后再就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返还,这也是一些集团企业人为调节利润的重要诱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判断一笔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是否合规,最主要是看这笔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只要企业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开展关联交易,且有避税的客观结果,在税收征管能力日益强化的今天,被税务机关发现并纳税调整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在此情况下,企业的内部交易应尽量做到独立、公允。同时,企业需高度关注交易合同、发票或同类交易价格资料等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以备自证交易的独立性。

3、运用法律解决争议

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并不等于就要被税务机关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规范境内关联交易的税收法规,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也没有与之配套的判断与操作的具体规定,同时,由于关联交易涉及的业务十分复杂,并且涉及多地税务机关,各地税务机关对同一境内关联交易的处理也可能存在执行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保持有效的沟通,最大限度地形成共识。对于有争议的交易行为,企业应当出具相关资料证明交易的合理性、独立性,同时,应当积极从法律角度解决争议,对于交易性质的判断、税法规定的适用等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