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企业出口退税虚开风险及应对案


出口企业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以虚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将会面临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如何应对此类风险,事关企业利益的维护。本文在分析一则案例的基础上,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外贸公司成立于2010年,其主管税务机关Y市国税稽查局对甲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出口业务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2018年4月5日,Y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的规定,追缴甲公司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并就甲公司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视同内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追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已申报未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退税。

二、企业出口退税涉嫌虚开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出口退税领域,若外贸企业面临类似本案中甲公司的情形,被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暂扣出口退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五目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4、罚款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停止出口退税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十三条第六项作出了细化规定。

6、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情节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骗税金额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骗税金额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税金额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第四、第五条对“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了规定。

综上,外贸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追缴已退税款、视同内销征税、免税、暂不办理退税、停止出口退税权、罚款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潜在法律后果。如何防范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着手应对。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应对

(一)精准掌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标准

出口企业涉嫌上述出口领域虚开的法律风险时,企业只有清楚掌握税务机关认定“虚开”的标准,才能精准辩护,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是指为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通常以“三流”是否一致为标准,即在货物交易环节中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要一致,一旦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即被认定为虚开。

外贸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对照以上规定,明确其与上游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是否为认定虚开的情形,进而从交易的真实性和不存在虚开角度积极抗辩。

(二)运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有效降低损失

如果外贸企业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上游企业虚开的,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角度进行抗辩。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骗取出口退税论处。购货方能够重新取得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准予退税。

(三)建立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明确提出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亦将建立并备案完善的内控制度作为外综服企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条件之一。由此可见,国家层面大力提倡甚至强制要求企业建立内控制度,从企业自身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对出口退税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是降低涉税风险的有效手段。

(四)专业对话抗辩涉税争议

企业在检查阶段时,应积极行使陈述抗辩权。若税务机关拟向企业作出处罚决定,企业应充分利用听证权。税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建议企业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