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制约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的四大税收问题及应对策略


2018年,随着污染防治持续推进,环保督查力度进一步加大,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减少原生矿产资源的使用量,不断提高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环保原料的使用比例,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总量增长较快。然而,随着国家税收法治和税收征管的逐步完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存在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增值税税负过重、虚开发票等税务问题越来越凸显,时至今日已经成为制约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发展的“顽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2017年以来,税务机关在废旧物资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稽查江浙等12省市。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等地废旧物资购销交易虚开问题持续发酵,废旧物资行业虚开风险全面爆发,涉案企业陷入生存困境。

 

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进入黄金发展期,整体发展趋势向好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十大类别的再生资源回收总量为3.20亿吨,同比增长13.4%。其中,废钢铁和废旧纺织品回收量涨幅较为明显,分别同比增长22.3%和8.6%;废纸和废玻璃回收量出现下滑,分别同比减少6.1%和2.8%。

表1 2017-2018年我国主要再生资源类别回收利用情况

 

受主要品种价格上涨的影响,2018年,我国十大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值为8704.6亿元,同比增长15.3%,除废纸回收价值有所下降外,其余再生资源品种回收价值均有增长。其中,报废机动车增幅最高,同比增长36.9%;废轮胎增幅相对最小,仅同比增长1.8%。

据相关数据预测,到2021年,我国主要废旧物资回收总量将达到3.25亿吨,再生资源回收价值达到9506.52亿元。

表2 2017-2018年我国主要再生资源类别回收价值表

 

图1 2014-2018年主要再生资源类别回收价值占比情况

 

二、制约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的四大税收问题

2018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且各地环保稽查执行力度加大,为适应经济环境变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加强自身改革,加快创新步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新型回收企业脱颖而出。同时,一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互联网企业进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加快传统回收企业创新转型步伐。例如,格力电器投资数十亿元在全国设立了多个再生资源公司,从事无害化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报废汽车工作。

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几年,国内诸多地区相继爆发多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并且呈现出涉案企业体量大、业务广、涉案金额和税额巨大的特点。该类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涉案企业生产停滞,资产被查封或扣押,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存受到重创。究其原因,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项抵扣不足是关键因素,并导致回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如下问题:

一是回收企业绝大部分不能取得进项发票,导致增值税税负高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缺乏依据,时刻面临着被税务部门稽查罚款的风险,使得重点回收企业不敢放开手脚满负荷经营。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和业户,大都规模较小经营分散,而下游的利废企业大都规模较大经营集中,这种“上游分散混乱、下游集中正规”的现状,不利于下游企业进货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所承担的税负较高。

二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难度大,以废钢铁回收为例,工信部在在国内认定的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绝大部分因认定手续繁杂,享受不到国家财税[2015}78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缺乏税收政策支持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是上下游企业涉嫌“虚开”,企业无法隔离违法风险。由于增值税存在于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上游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直接影响到下游企业能否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抵扣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在虚开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由于上游企业出现虚开问题进而牵连到下游企业,轻者暂停发票、接受税务检查,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重者可能移交公安机关以虚开发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无论以上何种情形都将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四是加工环节税收优惠难以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目前,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生产加工环节,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依靠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但是,由于回收环节存在众多个体人员,这些个体人员不用缴纳税收,回收成本更低,他们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废旧物资,形成了 “无票价”和 “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不少企业纷纷停产或转行。

 

三、废旧物资行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长时间以来,由于回收企业不能从产废单位和城乡居民手中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销售回收的再生资源时,必须按销售价格全额缴纳增值税和以增值税为基数的地方税,导致回收企业销货的价内税负大大高于全国大多数行业的平均税负。对一些增值税交纳数额急剧上升的地方和企业,在国家税务信息预警系统启动后,地方税务部门马上介入调查,无论对是否有问题的回收企业,一律限量或停止供应销售发票,致使企业因无票可开,资金无法回笼,回收业务只能暂停,违约产生大量的经济纠纷。此外,由于回收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导致税务部门不能有效认定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前扣除项目,税务部门将按税法有关规定,以货物销售价为基数征收25%的所得税。这些因素叠加起来,致使经营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玻璃等重点品种的回收企业、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大的回收企业,时刻面临生死存亡的危险境地。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目前面临的税收问题,与其行业经营特点及国家的税收政策密切相关。应对税收问题,既需要国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从内外两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应对。

针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税赋过高、长时间困扰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国家短时间内不能给回收环节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尽快沟通财政、税务部门,一是强化行政作为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制定城乡居民个人交售再生资源税收抵扣规定,帮助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获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二是做好地方政府工作,对行业领军企业适度返还增值税地方留成和地方税费,降低税赋以利于引领行业加快发展;三是协调税务部门制定回收企业经营成本监管办法和完善监管手段,在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三流合一”的前提下,及时认定回收企业进销成本和税前抵扣项目,以免被误征25%的企业所得税。

就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而言,首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通过改进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内容,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做到避免虚开发票的产生。其次,在诸如金三系统风险预警、税务机关协查办案等情形下,面对税务检查时,应当通过税务律师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并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专业的沟通。最后,对于已经进入税务行政程序或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需及时聘请律师开展司法救济,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的证明力等角度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核心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并积极的与主办机关沟通,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借鉴有利案例的正确处理和做法,以准确的对国家税款作出保护,并同时让涉案人员承担公平合法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