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处理不当,“高新资格”或被取消


编者按:由于2016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的汇算清缴期进行,因此2017年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实施的第一年。包括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理解和实操,需要谨慎对待,否则面临可能面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法享受的风险,甚至引发高新资格被取消,本期华税关注这一热点话题。

 

 

据统计,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中有超过80%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仅仅是可以额外扣除50%的研发支出,还关系到高新资质的维持和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近期,华税就接触到若干起类似企业咨询,高新企业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合规,引发高新资格无法继续享受,对企业的盈利和竞争力带来巨大的挑战。

 

一、2个最新案例

    案例1

某公司于2015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5年度申报加计扣除费用逾3600万元,其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逾2200万元、人员费用逾800万元、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逾400万元全部遭到税局的质疑。质疑点和风险点分别为:

    1.直接材料

(1)由于此公司没有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此笔材料费用是从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费用挑选入研发费用辅助账的,无法解释此笔材料是否为研发所用。

(2)没有专门的研发领料单。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人员人工费用

此公司归集的人员分别为此公司研发部、公务技术部的人员,公司却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几个部门的真实存在。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四条(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文件(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税务局有可能认为此公司归集入研发费用的人员不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予进行加计扣除。

    3.设备、仪器的折旧费用

公司计入研发费用折旧费的的设备、仪器无法证明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四条(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税务局有可能认为不是研发专用的设备费用不予申报加计扣除。

 

    案例2:

某公司于2014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5年度申报加计扣除费用逾1800万元,其中技术服务费逾1270万元为此公司向国外公司分四个季度分别支付的技术使用费,且此公司把此笔费用计入专账研发费用-技术服务费。税务局对此笔技术服务费是否可以认定为加计扣除的范围提出质疑,若此笔技术服务费不得计入研发费用,则此公司的研发支出不能达到占比3%的要求,即同时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与高新认定中“研发费用”口径比较

2016年以来,包括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层面均发生巨大变化,关于研发费用的界定,二者紧密相关但也有细微的区别,需要企业予以关注。

    1、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1

    2、人员人工

2

    3、直接投入 

3

    4、其他费用占比

4

    5、形式异同

高新及加计扣除均需要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但加计扣除有严格的格式要求,需要根据97号文附件中规定格式填写,但高新对于辅助账无特殊格式要求,对于所归集各项研发费用提供辅助资料支撑,证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过程即可。

 

  • 如何协调和应对?

根据上文分析,严格上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虽然近年来逐渐趋近,但是依然有诸多差异,企业在核算以及税收优惠规划和提交资料中,应予以充分的关注。

更重要的是,研发费用的支出有没有合理的说明和完善的凭证等证明,华税近期也协助一家企业成功应对税务机关的质疑和检查,该公司2015年度申报加计扣除费用逾3800万元,其中参与研发人员人工费用是根据研发人员参与研发的工时比例计入研发费用,所以加计扣除归集的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合计金额与参与研发的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总合计数不一致,税务局要求其说明原因,要求其体现计算过程和方法,并提供研发费用专账或者辅助账,最终在华税的帮助下补充了相关的人员人工明细和考勤记录、研发工时记录等辅助证明资料,税局没有追究责任。

 

  • 总结

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总理透露2017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对于广大科技企业无疑是一大利好,按照目前财[2015]119号文,并没有设定适用加计扣除扣除优惠的科技企业规模标准,“中小企业”的标准有待后续明确。另一方面,华税提示广大科技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的文件和要求,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企业面临的核查风险也将空前加大,需要企业提高相关财税处理的合规性。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