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石化贸易公司变票虚开成功辩护改判逃税罪(2022)


由华税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石化企业变票涉税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峻刑事责任风险。经过华税律师专业、精准的辩护,检察机关和法院均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纠正侦查机关的罪名适用,最终以逃税罪定罪量刑,量刑大幅降低,案件辩护取得重大成功。

一、案情介绍:石化变票案发,侦查机关以虚开专票罪移送审查

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安排王某某在某市成立两家贸易公司用于“变票”——即将非应税产品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为应税产品品名“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帮助下游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经查,两家变票公司逃避缴纳消费税税款合计29亿余元。

2021年12月,某市公安局对刘某某等涉嫌虚开专票案立案侦查。2022年3月,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定刘某某等人操纵实施变票行为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一旦成立,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

二、辩护策略:精准定性“变票”行为本质,力促罪名纠正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华税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凭借在石化行业变票涉税案件丰富的辩护经验,确立了“重罪变轻罪”的核心辩护策略。华税律师与公诉机关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系统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律师结合在案证据,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证:

(一)提出“变名”不构成虚开专票罪的专业意见

华税律师指出,侦查机关割裂看待涉案交易链条,未能还原完整的“炼化企业-过票企业-变票企业-过票企业-炼化企业”交易全貌,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无货虚开、多开少开、代开三种情形,并不包括更改货物品名。本案中,发票所载货物数量、金额、购销双方均与交易事实相符,不存在多开、少开、代开的情形,依法不构成虚开犯罪。我国税法及刑法均没有任何规定认为发票品名的变更直接意味着没有真实货物交易。

(二)强调涉案交易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

华税律师详细论证: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流转税。只要商品流通各环节的供应商按照交易数量、金额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期、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其开具发票的行为就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本案中,涉案企业已经就其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期、足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税款,不存在少缴、未缴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国家的增值税债权已经实现。强调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某存在骗抵增值税税款的主观目的。变票的目的是帮助下游用票企业偷逃消费税,而非骗取增值税抵扣税款,行为人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

(三)主张应以逃税罪论处,且量刑上限仅为七年

华税律师援引曾在其他地方办理的石化变票案件逃税罪刑事判决文书。类案已决判决书已明确认定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协助石油生产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的行为构成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出本案“变票”行为的实质是帮助炼化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而非骗取增值税抵扣税款。变票团伙刘某某等人在炼化企业的主导、授意下实施变票行为,在逃税行为中仅起到帮助作用,应按逃税罪帮助犯进行处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远低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

经过律师的专业论证和有效沟通,公诉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在起诉书中将罪名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纠正为逃税罪,以逃税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构成逃税罪,并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某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协助石油生产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应构成逃税罪的从犯”,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这一判决结果与侦查机关最初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面临的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相比,量刑幅度实现了质的下降,被告人得以在相对较轻的刑罚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案件辩护工作取得重大成功。

三、案件意义: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出台前石化变票案件的经典范例

本案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出台之前,石化企业变票案件中不按虚开罪判而按逃税罪判的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

其一,契合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精神。 2024年3月生效的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缩为“骗税型虚开”,突出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本案的裁判逻辑与司法解释精神完全一致——行为人通过“变票”逃避缴纳消费税,侵害的是消费税利益而非增值税利益,不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其二,呼应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导向。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专辑)》(总第147辑)收录的第1668号潘某某等人逃税案,是一起典型的石化贸易公司变票案件。该书鲜明指出:通过虚开方式变更进项销项发票品名以逃避生产环节消费税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按照逃税罪论处。该案的裁判逻辑与本案如出一辙——潘某某等人最初也被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后经二审改判为逃税罪,量刑大幅下降至七年左右。

,印证华税律师在石化涉税领域的专业辩护能力。本案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华税律师在石化行业涉税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在两高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华税律师即已准确把握石化变票案件的本质——“变票”行为侵害的是消费税利益而非增值税利益,应以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一前瞻性的法律判断,与后来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导向高度吻合,展现了华税律师在石化涉税领域的专业辩护能力。

四、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五、代表案例

1、山东某灵工平台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00万元。公诉机关以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犯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华税律师为本案部分被告人成功辩护并争取法院缓刑裁判结果。(2025)

2、内蒙古某钢铁集团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28亿元,企业负责人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判决对企业负责人适用缓刑结案。(2024)

3、新疆某成品油贸易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本案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亿余元。公诉机关以涉案企业负责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华税律师为涉案企业负责人的辩护人。法院采纳华税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逃税罪,量刑大幅下降。(2022)

4、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7000万余元。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改以逃税罪起诉,法院量刑得以大幅降低。(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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