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回收企业涉嫌虚开专票近千万,华税辩护获不起诉结案(2019)

一、案情介绍:回收企业涉嫌虚开专票近千万
A公司是一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产品的收购、销售等。2015年至2016年,B公司从散户处收购废钢铁作为原材料用于公司生产,相关收购业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企业经营成本上升。为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与A公司达成合作。具体流程为,A公司从散户处收购废钢铁,再销售给B公司。A公司以B公司提供的过磅单为准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对应货款,之后向散户支付货款,其中部分货款支付给B公司业务人员。案涉期间,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近千万,税款150余万。2018年,公安机关以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二、本案不构成虚开犯罪的核心辩护要点
(一)涉案废钢购销交易真实发生,A公司基于真实业务开具发票符合税法规定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废旧物资销售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成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A公司从B公司取得了货款并与上游散户完成了结算;所涉交易具有真实的货物来源,A公司从散户处收到了货物并将其转卖给B公司,B公司以该货物为原料进行生产。在涉案业务销售环节,A公司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B公司履行了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购销双方各自实现了其合同权益,存在真实交易。则A公司应当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开具发票符合税法规定,不构成虚开。
(二)不能仅凭资金流转路径片面认定“资金回流”
结合A公司发生了真实的废钢铁购销业务及在案证据可知,涉案业务中存在B公司业务人员在收货时向散户付款的情况,其原因为A公司与B公司结算存在账期,因而部分采购业务无法实时与散户结算,出现B公司业务人员垫付货款的情况。A公司收取货款后将部分需要支付给散户的货款支付给B公司的业务人员。则此种情形下的资金流转并非虚开行为中的“资金回流”。
(三)A公司的开票行为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根据增值税抵扣原理,若商品流通各环节的供应商按照交易数量、金额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期、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则其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受票方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也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本案中,A公司将其采购的废钢铁销售给B公司,发生了真实的货物销售行为,其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必然要求,并且A公司已经就其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期、足额缴纳了增值税,不存在少缴、未缴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并最终收到了真实的货物,承担了涉案货物在本环节交易之前的已纳税款,实质上便取得了对涉案货物已纳税款的抵扣权益。则B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属于合法、有效地实现其抵扣权益的行为,不会给国家增值税税款造成损失。
(四)A公司不具有虚开骗抵税款的故意、也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不构成虚开犯罪
本案中,A公司作为回收企业从散户处收购,再销售给B公司。根据诸多证据显示,可以合理地判断A公司开展涉案购销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赚取交易环节的购销差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能够认识到涉案发票存在对应的真实交易,并没有积极追求开具发票与真实交易不符的结果。因此,A公司不存在为了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而进行虚假交易的主观心理状态。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据实承担了货物增值部分的增值税税款。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严格遵循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流失。则A公司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均不充分,A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案件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从案件事实、在案证据、虚开犯罪构成要件等多个维度形成不构成虚开犯罪的法律意见,且重点论述虚开犯罪中的主观故意要件和税款损失结果要件。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并递交了书面律师意见。检察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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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表案例
1、北京某财税咨询公司湖南分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6.55亿元,案涉增值税普通发票4.57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本案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不起诉结案。(2025)
2、四川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集团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结案。(2025)
3、福建某成品油贸易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5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改以非法购买专票罪起诉,最终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结案。(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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