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督促互联网平台合规经营,规范电商依法纳税进入倒计时


编者按:2020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会议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直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共同促进线上经济健康规范发展。税务总局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纳税优惠。在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临之际,三部门的联合指导让电商纳税问题再次引起热议,有观点认为,电商全面征税时代已经进入倒计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规范将倒逼平台对入驻电商加强管理,从而帮助税务机关获取真实信息以高效、公平地进行税收征管。那么,在三部门的联合指导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及入驻电商应当关注哪些涉税风险?本文将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刷单之殇:电商是否应当缴税?

2020年5月、6月期间,华北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向众多电商通过电子税务局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提醒他们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企业自查3 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根据资料显示,引起该风险推送的主要原因是电商“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而据网络报道,第一批被通知的企业被要求按照支付宝全部进账收入补缴税款、滞纳金。

事实上,电商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的原因是多样的,除部分为了偷税而故意做虚假申报的情况外,也有很多情况并非出于电商偷税的主观故意,例如电商平台数据统计口径的偏差(未将退货部分从总货值中剔除),也包括电商为了利用消费者从众心理而“刷单”营造销售火爆的表象。这两种情形中,“刷单”是否应予征税的问题争议较大。

“刷单”是指电商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账号下单购买商品,而电商实际不发货(或者空包裹),在确认收货并评价后,将货款通过其他方式退回他人。当然,对于这部分销售收入电商不会记账,更不会开具发票。对于此类虚构交易的行为,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呢?

首先,《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体现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则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见,无论是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从事电子商务时均需要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中,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获得临时纳税识别号,可以享受月不超过10万免增值税的政策(同小规模纳税人),既可以开普票,也可以开专票。实践中,由于电商数量众多难以高效监管,《电子商务法》则要求平台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办理税务登记。三部门联合召开的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更是以平台为抓手,对电商依法纳税形成夹击。

其次,“刷单”是一项应税行为吗?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刷单行为从表面上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营改增”36号文的规定,电商销售了应税货物,则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同时电商取得销售收入,则发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基于保护国家税收秩序稳定的角度则应对虚构交易征税。而从实质课税角度而言,我们认为,增值税中货物销售收入确认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和收取款项两个方面,刷单行为只有款项收取,没有实际发货,因此对于增值税、所得税的判断应当更加尊重事实,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认定“刷单”不是一项应税行为。同时,退一步而言,即便税务机关认定“刷单”是一项应税行为,那么在刷单之后电商将货款以其他渠道退还,则应视为退货,发生退货的情况下,未开具发票的则无须开具,电商也不会产生收入。

实践中,一些案例对虚构交易不发生纳税义务予以认可。例如,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退税的公告显示:“由于2018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3号),认定公司2015年度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经公司申请,慈城税务所于近日退还圣莱达文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250万元。”税务机关对于虚构业务已纳税款予以退税,则证明虚构业务本身不发生纳税义务。

 

二、C端监管趋紧,个人代购应当如何应对?

在过去一段时间,个人在互联网平台注册电商进行海外代购逐步风靡,由于当时平台未强制要求个人进行税务登记,因此电商似乎成为“法外之地”,通过电商从事海外代购成为税收监管的盲区。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个人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并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际上《电子商务法》将电商平台中的C端,即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都纳入监管范围,对互联网电商的规范迈出了一大步。那么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代购应当如何纳税?

对于个人代购取得收入的个税问题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代购提供的是一种“代办服务”,赚取的实际上是“代办费”,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货款本身不属于代购的收入。第二,代购赚取的是进销差价,应以差价作为个人“经营所得”。第三,由于国家规定个人携带入境物品免税仅限自用,因此代购属于转让财产行为,以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之差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而我们认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代购属于个人提供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至于增值税方面,我们则建议代购尽快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便享受月销售额10万(季度销售额30万)的免税优惠政策。

当然,我们也要提醒代购存在风险,因代购获刑已经屡见不鲜。从海外购买回国的物品如果在免税额度之上的,应当向海关申报进境物品进口税(行邮税)并补足税款。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

 

三、大数据监管能力强化,电商不合规现象应止

经过5、6月的电商补税风波,税务机关大数据监管能力已经可见一斑。同时我们关注到,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招标公告,其招标需求为:“在发挥好原有系统数据获取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摸清电子商务平台基本情况,并根据税收征管特点进行合理分类,同时扩大原有电子商务税收数据采集、分析、应用范围,持续做好项目运维服务,为电子商务税收数据供给和分析应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大数据统计使得税务部门有条件获得完整的电商平台数据。大数据分析比对已经成为税务机关新的征管方式,从以前的双随机被立案检查,到现在无差别批量风险提示,电商面临的征管手段逐步强化,很多传统的但并不合法的行为更容易被暴露。互联网、大数据之下,电商的销售情况将更为透明,其银行、微信、支付宝等金融账户的资金信息也容易调查取证,电商以往一些不合规行为应当尽快停止,以避免税收法律责任。

在5、6月的电商补税风波中,税务机关仅要求电商自查补税、滞纳金,若未来税务机关对企业展开稽查,电商少计销售收入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极大。对于“刷单”行为,我们认为不产生纳税义务,则更不构成偷税,此种情况税务机关若仍以偷税定性,电商则也应将虚构交易的事实向税务机关澄清并将退款的相关证据提供给税务机关,主张不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

结语:尽管在疫情对于实体经济的重大不利影响下,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暂停要求电商的税务风险自查工作、并明确后续核查合作不再开展,但随着疫情的好转,寄希望于税务机关长期对电商给与特殊税收处理是不可靠的,未来国家对于电商产业的税务监管日趋严格,规范电商依法纳税已经进入倒计时,电商也应关注税务风险,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