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石化贸易企业“变票”定性偷税,50亿元罚款经复议调解撤销(2019)


在华税代理的一起石化贸易企业涉嫌变票偷逃消费税重大税务稽查案件中,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将877万余吨“原料油”、“重质油”变名为“燃料油”对外销售,应补缴消费税及附加逾100亿元,并处以偷税罚款50亿元。经过华税专业、精准、高效的代理应对,在行政复议阶段成功促成调解结案,税务机关撤销了对企业偷税的定性及50亿元罚款,案件代理取得重大成功。

一、案件介绍

涉案企业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柴油、燃料油、化工产品等批发零售业务,系典型的石化贸易企业,不具备石油生产、委托加工的资质、设备和条件。

2017年7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商贸公司2015年至2017年期间的纳税情况启动税务检查。经检查,税务机关认定商贸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采用“变票”手段,将购进的非应税消费品“原料油”、“重质油”等原油产品,改变货物名称,以应税产品“燃料油”名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下游企业,共计877万吨。

2019年2月,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商贸公司应补缴消费税、城建税、两项附加等100亿余元,同时认定商贸公司构成偷税,对应补缴的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半倍罚款50亿余元。

面对这一足以导致企业破产的巨额处罚,商贸公司委托华税律师事务所代理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对《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一并提起合法性审查申请。

二、华税主要代理工作

华税律师接受商贸公司聘请后,围绕“消费税纳税义务主体认定”、“偷税构成要件”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三大核心问题,系统开展了以下代理和申辩工作:

(一)全面论证贸易企业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主体

华税律师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指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商贸公司作为石化贸易企业,其本身没有石油生产、委托加工的资质、设备和条件,不能从事石油生产、委托加工行为;涉案油品购销交易中,商贸公司并未实现对交易货物物理上的占有,不可能发生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行为。

从交易价格及收付款凭证看,商贸公司涉案购销业务的采购价格及销售价格均在原料油交易价格的正常范围内,采购与销售的贸易差价在40元至120元左右不等,属于正常经销利润。因此,商贸公司仅开展了油品购销业务,未对涉案货物进行生产、委托加工,不是消费税的适格课税主体。

(二)有力质疑2012年第47号公告的合法性

华税律师指出,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三条将“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实质上是将商贸企业的销售行为视同生产行为开征消费税,把销售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把贸易企业纳入消费税的课税主体。

这一规定存在以下合法性问题:(1)与《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关于“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相抵触;(2)超越了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行政解释的授权范围;(3)违法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纳税义务,减损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系统论证偷税构成要件包含主观故意

华税律师从偷税构成要件的角度指出,认定偷税必须满足主观故意要件。商贸公司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首先,在石油行业内,燃料油是一个统称的概念,重质油、渣油、煤焦油的调和油等都可以称作“燃料油”,各石油品种间未实现具体的名称细分,发票品名的差异并不会影响商贸公司的纳税义务。

其次,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燃料油(仅限重油和渣油),记账凭证上的品名“燃料油”、“渣油”符合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的金额、数量也与交易实际相符。

再次,商贸公司对于其从事油品购销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均已如实申报缴纳了相应税款,且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期间积极配合调取账簿资料,如实陈述相关交易事实,足以证明其在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

(四)深入论证税务机关未履行通知申报程序

华税律师指出,商贸公司的税务登记中不涉及消费税税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税务部门即履行了通知申报的义务;如果纳税人不申报已进行税务登记的税种而少缴税款,应定性为偷税;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不需要税务登记少缴税款的行为,则需要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方能定性为偷税。

本案中,商贸公司设立时办理的税务登记中不涉及消费税,涉案期间也未发生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商贸公司发生了消费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应先依法书面通知商贸公司进行纳税申报,商贸公司拒不申报的,才能认定为偷税。被申请人未履行通知申报义务便径行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三、本案处理结果

华税律师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争取最优结果,先后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三版调解意见,逐步推进调解进程,最终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争议双方达成了撤销“偷税”认定和免除全部罚款的调解方案,企业一方亦撤回了对2012年第47号公告合法性审查的申请。商贸企业被免于追究偷税的50亿元罚款行政处罚责任,以及彻底化解了企业实际经营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关于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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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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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代表案例

1、云南某旅游项目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征免纠纷行政再审诉讼案,案涉土地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6亿余元。华税律师代理企业取得省高院再审胜诉判决,税务机关6亿余元征税决定最终被法院撤销。(2025)

2、广西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涉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复议案,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9000万余元。本案经华税代理行政复议后调解结案,撤销企业所得税的偷税定性及罚款,并对所得税适用核定征收进行调整,为企业实控人避免了刑事责任风险。(2025)

3、广西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无票列支成本全额调整补税复议案,涉及税款、滞纳金共计7000万余元。本案经华税代理行政复议后调解结案,企业所得税适用核定征收进行调整。(2025)

4、内蒙古某房地产企业与某市税务局、省税务局偷税纠纷行政诉讼案,经华税律师成功代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以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数额为由,判决企业以税款一倍为限承担税款滞纳金,为企业免除800余万滞纳金损失。(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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