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连续8年递增,2018年谁会“中枪”?


引言:近日,媒体广泛报道了深圳“海啸一号”特大虚开骗税案件,该案件共查处企业658户,涉案虚开金额超过500亿元,税额近70亿元,抓获64名犯罪嫌疑人。是深圳历年来破获规模最大、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多的案件。“海啸一号”无疑使一直热度不减的打虚打骗行动进一步持续发酵。骗取出口退税作为税务机关打虚打骗的重要内容,一经查实,企业轻则被处以暂停出口退税等行政处罚,重则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本文,华税税务稽查组基于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丰富经验,分析税务、司法机关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形式要件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连续8年递增

近年来,随着国税总局打虚打骗活动的深入进行,相关部门协作的深入推进,采取税警联合办案、专项督查等形式进行税务稽查。部门间的充分协作,互联网大数据筛查使得犯罪分子无所遁形。根据裁判文书网现有数据资料显示,自2010年以来,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定罪的案件呈逐年递增之势。(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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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共有三档法定刑(具体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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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虚打骗行动查处范围的不断扩大,加之严厉的刑罚惩治措施,使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无时不面临刑事责任风险的考验。而企业一旦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移送起诉,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涉案金额较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获得无罪判决的可能性较低。骗取出口退税罪,无疑是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二、刑法中“骗取出口退税罪”的3大典型方式

《刑法》第204条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状描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对以上行为方式进行了具体明确,总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

1、无中生有、假报出口

此种情形之下,企业从来没有货物出口的事实,而通过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7年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瑞意(大连)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骗税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户企业虚构货物采购业务,虚假支付货款,接受7户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5份;同时,在没有实际出口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出口报关信息假报出口,累计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1905万元,即采用虚构事实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偷梁换柱,虚报谎报

此种情形下,企业存在部分真实出口货物,但是行为人为了在出口退税过程中谋取不法利益,采取虚增出口货物数量、单价、金额,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假报出口货物名称提高退税率;重复退税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

如震惊全国的“羊毛变羊绒”骗税案,不法分子将普通的羊毛纱线谎报“羊绒纱线”高价出口,再以“棉纱线”低价进口,“空转”往返,仅仅4年左右的时间,累计出口金额近70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款8亿余元。2012年上海海关查处的一起出口骗税案中,不法分子运用退税率高的低价二极管等商品作为道具,高报出口价格骗取出口退税。随着税务机关鉴别能力的提高,单靠伪造退税凭证不易得手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海关抽查率低的漏洞,采取空车、空箱报关出口,或者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手段骗取出口报关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3、借名出口,四自三不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外贸公司的创汇压力或给予其一定的利益,借用出口退税经营资质,以外贸公司的名义办理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6年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辽宁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骗税案”中,凌源某纺织有限公司股东齐某,利用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为出口平台,买单配票,虚假结汇,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2016年10月,朝阳市国税局追缴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903万元,2014年度已申报未退税的出口退税款485万元不予退税。该案件是典型的利用外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如果外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采取“四自三不见”,使不法分子利用其资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同犯罪,同样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三、外贸企业应对骗税法律风险的策略

针对此次查处的深圳“海啸一号”案件,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说,2018年,税务总局还要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跨部门、跨区域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一是集中优势资源打击团伙作案,集中全国税务机关的精干力量“查大案、办铁案”。二是重点查处跨区域违法犯罪案件,形成虚开骗税一起打、上下游涉案企业一起查的联动打击模式。三是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把涉及虚开骗税的企业、个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推送到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共同打击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舆论氛围。

打虚打骗始终是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的主旋律。在此严打大背景之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掉以轻心,侥幸逃脱。华税税务稽查组建议,企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1、采购环节,加强对供货企业的核查,确保购进业务真实可靠,防止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审查企业资信状况、加强对购进货物的质量审查,保证货物合格、质量稳定。

2、出口环节,进行“三查”,全面梳理风险点。一查外商。与新客户合作时,进行资信调查,对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财务状况、行业水平、以往信用状况进行全方位了解;对于老客户,也要定期进行评估,关注企业的业务动态、销售情况等,评价企业的履约能力和成长性等,并关注是否有负面信息发布。二查中介。企业对外贸易出口,不可避免的要与中介机构合作,而选择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物流公司及报关公司,是控制风险的关键。对于报关行、货代公司、运输企业等要严格审查其资质,进行风险评估,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并留存备查,做好相关单据的备案管理。对于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还要与外贸企业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防止信息泄露。三查自身。对于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来说,则要严格履行审查义务,防止不法分子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利用其资质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切勿为了一时利益,因小失大。

3、退税环节,及时准确进行退税申报。参照税务部门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建立企业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及时发现疑点;畅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渠道,当有新的政策出台,或有税务风险发生时,企业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退税问题或者交易对方存在退税问题的,应当及时沟通、自查,确认相关事实并向税务机关反馈报告,最大限度化解、消灭税务风险。

四、小结

随着四部委打虚打骗行动深入推进,更多“海啸一号”的出现,任何出口企业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此一劫”。企业一旦涉嫌骗税被税务稽查或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尽早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介入,通过律师与税务、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在税务稽查阶段将案件了结,最大可能的化解刑事法律风险。否则一旦进入公安司法程序,案件的处理难度将大幅增加,最高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也是企业不可承受之重,企业切勿掉以轻心。

涉税刑事案件需要律师具备税务、会计的复合知识背景,熟悉相关交易流程,对交易事项准确定性分析,才能在辩护时游刃有余。下周华税税务稽查组将推出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策略的相关专题文章,敬请关注!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