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化企业如何应对“变票”引发的虚开刑事风险


 

编者按: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华税先后代理了十余起石化企业变名虚开刑事案件,经验显示司法机关在办理石化企业“变名”虚开案件的侧重点正在逐渐的发生转移。过去侦查及公诉机关通常以否定交易真实性来认定石化企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现在普遍以石化企业变票造成消费税损失来追究行为人的虚开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变票虚开刑事风险逐渐由贸易企业向石油炼化企业横向延伸,案件侦办由商贸企业变票构成虚开犯罪向炼化企业偷逃消费税纵向延伸。本文将进一步分析当前石油炼化企业涉“变票”虚开刑事案件的主要表现,并提出有效预防与应对的策略。

 

一、“变票”虚开刑事风险向石油炼化企业横向延伸

近一年多来,石化行业“变票”案件大规模爆发,该类案件一般呈现出涉案企业多,分布范围广;交易环节错综复杂,难以调查取证;涉税金额巨大,定罪量刑争议点多等特点。因此,各地司法机关一般将该类案件视作“大案要案”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师辩护的难度。在该类案件中,不仅涉及原油等油品销售企业、中间环节过票以及变票的商贸企业,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便是石油炼化企业。在过去处理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只侦查中间贸易公司,也即变票和过票企业,并对该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虚开刑责,而石油炼化企业则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及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态度一般是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的“四不”原则。但从近期处理的案件来看,“变票”虚开刑事风险已开始向石油炼化企业横向延伸,公安机关既查中间贸易环节的过票及变票企业,也查两头石化产品销售及炼化企业,公诉机关最终都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二、“变票”虚开案件侦办向“炼化企业偷逃消费税”纵向延伸

近来提起公诉的石化行业“变名销售”案件中,检察院起诉书中的指控内容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核心是从过去的只提增值税税款损失到现在的只提消费税税款损失。在过去的指控中,公诉机关一般会认定商贸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以及运输合同,让其他公司为自己开具以及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作为虚开税款数额对商贸企业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但从近期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来看,最为常见的指控逻辑便是认定涉案企业“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来实现偷逃消费税的目的”,以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消费税税款损失追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这一指控逻辑将“变票”虚开案件侦办向“炼化企业偷逃消费税”纵向延伸,也必然导致将虚开刑事责任风险延伸到石油炼化企业。

 

三、当前石油炼化企业涉“变票”虚开刑事案件的主要表现

根据我们的经验显示,在变票虚开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变票交易链条中所涉及到的石油炼化企业的处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类型:

第一类是直接等同于中间环节的过票、变票企业进行处理,对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参与人员予以逮捕羁押,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其中部分是在过票、变票企业当地推进司法程序,提起公诉,风险极高,部分是移回到炼化企业所在地处理,风险次之。

第二类是在变票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形下,要求炼化企业缴纳巨额罚款,炼化企业为此承担巨额财产损失,且无法解决补缴消费税的根本问题,以致财产白白损失。

第三类是尚未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但由于与贸易企业有未完成交易而被涉案贸易企业所在公安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扣押油品货物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石油炼化企业预防与应对“变票”虚开刑事风险的建议

在变名虚开类案件中,刑事责任风险已开始从交易链条中间环节过票、变票的商贸企业向货源企业以及购货终端的石油炼化企业延伸,其中石油炼化企业的虚开风险以及承担消费税税款损失的风险较大,石油炼化企业应对自身可能面临的刑事以及涉税风险应有清楚的认识评估,提前做好风险应对。

1、留存交易材料,以待证明交易真实性

司法机关往往会以“交易中间环节无货物流转”、“循环交易”、“合同由一方控制”等理由认定交易不真实,并最终从“虚构交易”作出构成“虚开”的结论。交易真实性或者说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是虚开定性问题的关键性法律事实。在变名销售案件中,货物都是由终端炼化企业从货源企业直接提货,考虑到运输成本等问题,中间贸易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货物的流转,但是货权却在一次次交易中合法转移。无论是中间环节的贸易企业还是石油炼化企业,都应当留存好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入库单、过磅单、运输发票、销售清单、记账凭证等证据与材料,以待证明交易真实性。

2、做好内部风险识别,应对弥补消费税损失风险

在变名交易链条中,石油炼化企业毫无疑问真实发生了石油产品的采购,并对其进行了生产加工,再以成品油的形式对外销售。通过中间石化贸易企业的变票行为,使得石油炼化企业在购进石油、沥青等半成品的情况下却取得成品油发票,从而在其账面上呈现出购进成品油又销售成品油的结果,隐瞒其自身加工、调和成品油的行为,以达到逃避缴纳生产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以及抵扣消费税税款的目的。针对以上情况,石油炼化企业应做好内部风险识别,查实各类油品购进以及销售数量、金额,在取得成品油发票后有无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如存在抵扣情形,对抵扣税款的数额予以计算核实等。

3、妥善应对公安机关的变相罚款及查封扣押措施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并没有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处以罚款的规定,然而在石化行业变票案件中,在案件被侦查当地的公安机关往往都会要求犯罪嫌疑人缴纳巨额罚款,动辄上千万。该部分罚款上交公安机关后并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无法达到解决补缴消费税的根本问题,企业上交的款项可能会白白损失。企业在公安机关提出罚款要求时,应当据理力争,如争取不得也应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相关书面文书,写明收取罚款的法定事由及依据、数额、办事人员姓名、收取时间等内容,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公安机关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变票案件中,石油炼化企业经常会遇到被公安机关查封库存、冻结银行账户等情形。石油炼化企业应针对公安机关不合法的查封、扣押等行为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交涉或者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弥补消费税损失,根本上化解风险

从增值税的增税原理可知,变票行为并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如今,公安及司法机关都清楚“变名销售”行为造成的国家消费税税款损失,终端购货的石油炼化企业购进原油或者半成品油,取得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不仅可以不缴或少缴因加工生产环节所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还可以凭票抵扣消费税税款,造成国家消费税税款的双重损失。因此,石油炼化企业若能够如实弥补消费税税款损失,便能从根本上化解风险。

5、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与辩护

如果石油炼化企业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应当尽早地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与辩护。我们认为,变票类案件如果确能查实有货物来源及去向的,无论是对于中间贸易企业而言还是对于两头炼化企业而言,都不应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主要原因包括:

(1)不能因中间贸易环节变票而否定整个链条的真实交易;

(2)不能因整个变票交易链条中或有消费税的损失而否定存在真实交易;

(3)变票交易所通常呈现的货权转移贸易形态符合大宗商品贸易常态和经济理性的市场规律;

(4)存在真实货源交易的变票类行为在根本上并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

(5)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法目的、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罪之刑法体系、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等角度考察,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后果,方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如因中间贸易环节变票而或有消费税损失的,应当由炼化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变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联合启动税务稽查程序,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偷逃税款的企业予以处理,亦不应直接启动逃税罪的刑事追诉程序,更不能以“偷逃消费税”而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变票虚开类刑事案件不仅要求律师具备过硬的刑事案件办理能力,更要求律师深谙税法,懂得税法原理,从根本上解决涉税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我们建议对于正在面临变票虚开刑事责任风险的石油炼化企业,应当特别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重视程度,积极需求专业律师提供支持和辩护,以最大化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