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废旧物资企业三点建议,祛除行业病灶需税收良方


编者按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并没有因为增值税税负的不合理而被压倒。虽然有苦难言,但是困境之中亦有生存之道。本文在分析行业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三点建议。但是,归根结底,仍需要国家在该行业的税收方面进行重新考量。

 

一、起源

2008年的冬天对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而言格外寒冷刺骨,关于取消行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传闻已经沸沸扬扬,他们不得不在冬日里抓紧时间出售库存物资。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确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四小票”之一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率先退出历史舞台。虽然已经有了心理准备,但是面对新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多多少少有些感慨:这门生意不好做囖。

随着财税〔2008〕156号文件、财税〔2009〕163号文件等等文件的出台,一直到最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发布,国家政策导向确实已经再明显不过:

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符合国家节约资源,净化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但是,在多年执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再生资源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精髓在于“利用”,而非“回收”。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只是一个流通渠道,其并未对废旧物资进行加工再生产,对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政策制定初衷。二是按原来政策规定,废旧物资收购方自开发票、自抵进项税,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事实证明,近年来税务机关通过稽查也发现了大量废旧物资收购单位抵扣进项税存在严重的超范围抵扣情况。三是利用关联企业虚列购进或隐瞒收入行为,即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为废旧物资利用单位虚增销售数量,虚抬销售价格。

 

二、困境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大型钢厂等资源再利用企业不愿花时间、精力和成本与面对大量散户,而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为了吞下这块“蛋糕”而担起来这个繁杂的任务。

但是,原本“和谐”的三方关系因为税收优惠的取消而凸显矛盾:大型钢厂等资源再利用企业必须要求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进行交易;而散户不愿意为回收企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代开,散户所开具发票显示税率(征收率)仅为3%。

可见,在散户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这一环,增值税链条其实是断裂的。由于正当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权利未能实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际上承担了散户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造成回收行业税收成本的增加。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试图通过增加业务量来弥补额外的纳税负担。但是,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大型钢厂等利废企业也缩减了需求,增加业务量难度较大,因此,某些不法分子便在发票上做起手脚,以虚开获利,或者用虚开抵扣进项不足,“足不出户”赚得盆满钵满。巨大的利润使这一恶劣行径大行其道,使得税务机关不得不重视如何维护该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在“打虚打骗”专项活动中,为废旧物资行业单独划出一块,严查严办。

 

三、出路

在不利的环境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是否将一蹶不振,甚至趋于消亡?回答是否定的。根据商务部《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十大类可再生资源回收总量为2.82亿吨,同比增长11%,总值达7550.7亿元,同比增长28.7%。可以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并非“死而不僵”,而是真正具有活力的。

那么,在增值税税负不合理的情况下,回收经营企业有什么出路呢?我们有三个建议。

一是牢牢把握货源与客源,只有将固定废旧物资投售各大散户、个体户抓紧,保证货源的充足,才能加强与需求方(大型生产厂)的议价能力。同理,也只有与需求方维持稳定的合作关系,让存货快速周转,才能加强与散户的议价能力。通过议价,回收企业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

二是考虑转型。传统回收企业向具有技术含量的再利用生产企业的转型的困难的,因为缺乏技术基础。但是,可以效仿医药行业两票制改革下药代转型CSO,传统回收企业亦可以依附于大型生产企业,有条件得被其吸收。一旦被其吸收,存货销售渠道以及税负问题都将被解决。

第三个方法较为取巧,不一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寻求做大做强,但是逆向思维,也可以保持相对中型的体量,而通过数量来弥补。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将企业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纳税。将大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一般纳税人转为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失为一种办法。

当然,废旧物资行业降低税收负担的筹划方法不一而足,这里就不一一展开。

 

四、展望

在我们看来,上述三个建议亦只能解决燃眉之急,而祛除病灶仍须税收良方。从行业特征来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与农产品收购行业较为接近,很明显的特点就是投售者以散户(农户)居多。当初的“四小票”如今只剩下“两小票”,而农产品收购发票依然被保留,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规定仍然有效。

废旧物资是否可以参照农产品的税收政策,仍是税务机关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轻易间不会出台类似“自开自抵”的政策。但是从长远来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增值税税收问题是客观存在、不能回避的,并且作为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最初始的一环,可以说没有回收就没有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客观上对我国可再生资源利用事业的发展是具有贡献的。就目前政策来看,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而回收经营企业不仅被一刀切断所有增值税税收优惠,而且还承担了散户的增值税税负,亦不符合税法公平原则。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税收层面给出答案。

2013年,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撰文公开呼吁调整循环利用企业增值税政策,为企业争取宽松有利的经营环境表达企盼与心声。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秘书长李树斌在第三届中国再生资源园区建设与市场发展论坛上也表示,加重的税负牵动了废钢铁市场价格的上涨,成本压力便转移到利用废钢炼钢的企业,因此影响了钢铁企业多吃废钢的积极性,钢厂不得不转而增加铁矿石的采购并改变了冶炼工艺。这番话是从钢厂的角度反映了税收问题对回收利用的影响。

该文提出的两点建议比较具有参考意义:

一、对回收废旧物资不能够取得增值税16%发票的(即没有进项税抵扣的)部分,在分选初步加工后销售的再生资源缴纳增值税,给与减半征收的扶持政策;

二、对于利废企业,例如钢铁生产企业,不能取得再生资源增值税发票(即没有进项税抵扣)的,按照利废企业生产产品再生资源的使用比率核定数量,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以调动利废企业提高利废比例的积极性。

无论从循环经济建设还是从节能减排的出发点来看,这两点建议都是题中之义。但是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仍需要国家税务机关从长计议。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