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抵消“加肥药价”税负买票,药企多名责任人获刑


编者按: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对药品生产、采购、销售各环节均进行了严格规范,医药行业企业必须建立计算机系统核算药品的进销存,并在采购/销售药品时开具随货同行单,载明药品生产商、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并发票开具需票、账、货、款相符。因此,药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公安机关的取证也往往围绕随货同行单是否真实、购销双方电子系统记录的购销数据是否一致进行。除前述事实认定的行业特点之外,由于银行交易记录证据的客观性,资金回流仍然成为认定虚开的关键事实。同时,参与发票开具流程的业务负责人(对接人、联系人),财务负责人(发票开具、认证抵扣、资金收付安排),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批准指派具体人员完成)均可能被追刑责。

一、案例引入

河北君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康公司),2003年10月31日成立,主营药品批发业务。其主要经营模式为参与药品从药厂到终端医院链条的加价、过票,通过“一过三家”的“过票”服务加肥药价,药厂低价将票开给君康公司,君康公司加价至略低于中标价开至下家,下家医药公司加价至中标价开至医院。为抵消加价后带来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君康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联系6家医药公司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3471份,价税合计4.37亿元,税额6352万元,予以抵扣。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对君康公司实际控制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财务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业务负责人判三缓四。

二、华税点评

(一)真实货物交易系判定虚开关键,但资金回流却成为侦办主要抓手

根据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货虚开”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无货虚开”客观行为要件的认定,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为判定标准。就医药企业而言,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判定又体现为,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有随货同行单、运输单据证明货物的收发。由于合同、随货通行单等证据极易伪造,因此,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对公账户的货款收付与个人账户资金往来进行比对,并通过分析、鉴定,制作《资金回流统计表》,辅之以银行流水这一书证证明“资金回流”的存在。以“资金回流”证据作为突破口,结合供述,认定随货同行单、合同系双方为掩盖无真实货物交易的事实而伪造,从而认定构成虚开。尽管从税法、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对虚开犯罪而言既不充分也不必要,但由于银行流水这一客观证据易于锁定,从而成为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调查是否存在虚开的突破口。

所引案例判决中,法院详细列明了公诉机关指控君康公司构成虚开的证据,君康公司虚接受的发票均有随货同行单,但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及对资金流的还原:开票方先通过个人账户将资金转账至君康公司个人账户,君康公司加上票点比例后通过对公账户转账至开票方,将资金回流前置系君康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二)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均可能被追究刑责

由于GSP管理规范规定,医药行业企业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药品核算,以确保药品可追溯来源从而保证用药安全,同时,药品采购入库/销售出库必须由销售方开具随货同行单,载明药品的品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规格、批号等信息。因此,医药行业企业的部门架构一般包含采购部、销售部、质量管理部、物流运输部、财务部、信息部等。药品流转、发票开具的完成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在药企虚开案例中,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被追究刑责的比例较高,且有主从犯认定的,多被认定为主犯,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则被认定为从犯。但单位犯罪并不必然区分主从犯,前述人员也可能不予主从犯的区分,直接由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予以判决。

前引案例中,君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系公司实际经营人,批准、指派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具体实施,被认定为主犯,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业务负责人负责与开票方联系,将需要开具发票的品种、金额、数量告知对方,并负责通过对公账户制造虚假支付流向、个人账户回流资金,被认定为从犯,且与实际控制人系父子。财务负责人负责接受、传递、认证抵扣发票,被认定为从犯。

三、案例引申:有真实货物交易,业务员“挂靠代开”不构成虚开

两票制实施之前,医药行业普遍存在有医院终端资源的业务员(医药代表),挂靠具有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以被挂靠医药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自行联系供货方与销售方,货款自行支付,通过被挂靠公司“过票”,以前述案例为例:

1.购销均由业务员自行联系,货物运输模式一种为进行货物的实际出入库:(1)业务员携带药品、上游公司资质、随货同行单至君康公司,君康公司库管员对照随货同行单对药品名称、金额、品种、数量等信息对药品点验,在随货同行单签字验收后,办理入库;(2)业务员自行联系销售,根据销售出库单记载将对应药品提出,清点后由业务员提走。另一种方式为,药品空飞,即药品只做账目上的出入库,留存相应的出入库单据(随货同行单),货物直接由业务员联系好的上游供应商运输至下游配送商。

2.款项收付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受:

业务员通过个人账户向君康公司付款,君康公司打款至上游厂家并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公司将货款转给君康公司,君康公司通过个人账户将货款返还至业务员个人账户,并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销项。款项结算时,业务员自带的进项票,君康公司支付票面金额的8.5%与业务员,销项发票按照票面金额的10.5%向业务员收取税点。

上述业务模式并未被法院认定为虚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1刑终334号)张永军挂靠医药公司开票案中,认为上述“挂靠走票”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二审法院经询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并得到答复后,改判张永军无罪。

(1)纳税人(君康公司)向受票方纳税人(下游公司)销售了货物;

(2)纳税人(君康公司)向受票方纳税人(下游公司)收取了所销售货物的款项;

(3)纳税人(君康公司)向受票方纳税人(下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小结:药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往往需要开单员在系统中录入单据下单,仓库管理人员验货并在系统中作已发货,销售人员将已发货单据与购货方核对后提起发票开具申请,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后交付客户。上述业务流转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工作岗位,药企在日常经营中应注重各部门职责强化,对货物的验收入库、发票开具、货款收付形成完整的规章制度,且各个部门职责应当尽量细化,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