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打虚打骗下半场:公安部推三大举措与三大技术


编者按:今年8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答记者问,就中央电视台记者提问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下半场公安部门将采取什么样新的行动,公安部经侦局局长高峰提出了三大举措与三大技术。以上表明国家对虚开骗税仍然持零容忍态度,一旦涉及虚开骗税,刑事责任严峻,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税务风险自查,排除虚开风险。

一、三大举措:信息化、基层化、税警联合化

公安部经侦局局长高峰指出,为了做到对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不间断的高压打击,在2019至2020打虚打骗专项活动的下半场,公安机关将有三大举措:

“第一,继续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早在五六年前,为了应对高发经济犯罪活动,公安部经侦局就倡导实施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经过这些年的不懈努力,公安部经侦局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情报导侦工作机制。”

笔者认为,信息化、数据化是未来国家公安部门打击虚开、骗税等涉税犯罪以及其他经济犯罪的必备手段与必然趋势。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这些信息时代的产物本应发挥推动经济发展、产业创新转型的重要作用,但也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而公安部门亦应当与时俱进,更新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创新侦查技术、方法,以应对信息时代中涉税犯罪的新形式。

“第二,进一步健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公安部经侦局将在全国组织百个城市经侦部门,集中开展对涉税犯罪的情报导侦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主战力量,进一步激发基层战斗力和打击效能,夯实打击涉税犯罪长效机制基础。”

笔者认为,基层是涉税犯罪滋生的发源地,只有从基层把控,才能斩灭犯罪根源。10月15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视频推进会在北京召开,从地级市乃至县级市开始打响战役,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战果。截至9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已立涉税案件31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114名,初步查证涉案金额434.3亿元。足以展现国家打击涉税犯罪的坚强决心。

“第三,进一步加强警税合作,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优势作用,做到优势互补,通过联合行动,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2016年5月“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办公室”挂牌成立,标志公安、税务机关形成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派驻工作机制,为新形势下开创两部门协作配合的新局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至今,全国范围包括北京、广州、厦门、南京等各大城市纷纷设立“税警联合办公室”,剑指涉税刑事犯罪。可见,税警联合化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基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认定的不同法律后果,税警联合必须注意“证据转化”问题,使税务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避免程序违法导致诉讼中证据排除。当然,“证据转化”问题也是税务律师在代理涉税刑事案件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三大技术甄别涉税犯罪

公安部经侦局局长高峰指出,公安机关汇聚各种经济数据,导入研判平台和研判模型,进行聚变式的研判,生成大量犯罪线索,再实施裂变式打击,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侦查模式。这个研判平台和研判模型即是公安机关构建的数据反应堆。为了实现更大的打击成果,公安机关正在致力于做强三大技术:

“第一是违法犯罪资金穿透分析技术。”虚开犯罪的一个明显特点是资金回流,抓住犯罪单位资金流转情况,便可以把握虚开的重要线索。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在配合该项技术,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使企业、个人账户的大额交易及流水异常接受央行监控管理,而央行也是四部委打虚打骗的重要主体,积极推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各类信息高效集成。

“第二是‘企业基因测序技术’,用以更好发现‘空壳公司’,实施精准打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侦局局长高峰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就涉税犯罪(虚开)案件总结出八大特征,其中之一为“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攫取非法利益的主要载体。对外虚开发票的源头企业,主要是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这些“空壳企业”,大多是不法分子通过骗用、租用、借用、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为实施虚开注册成立的。因此,有效识别空壳企业便能够实现精准打击。

“第三是非法软件识别锁定技术。”当前,实施虚开犯罪往往利用各自电子系统、软件进行企业进销存数据篡改,用以实现“配单配票”,乃至“无货虚开”。在侦办案件中,对此类非法软件的识别、提取、固定证据是重要环节。

三、华税观点:打虚打骗专项行动须回归“法律理性”

自2018年四部委联合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以来,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打击虚开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检法应当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方能有利于加强管理监督、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因此,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必须依法规制行政程序向刑事程序的转化,尊重司法优先权:

第一,对于已经移送公安的案件,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应再次定性虚开给予处罚;

第二,对于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不轻易向公众宣布为犯罪典型案件;

第三,关注行政机关搜集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转换,公安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不过度依赖税务机关的判断;

第四,补充侦查以两次次为限,不得违法多次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应当坚持法定程序,在认定虚开犯罪时,应从经济实质出发,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合法、合理判断。虚开犯罪固然需要打击,但是对于那些合法经营的纳税人也应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