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2017高新企业认定筹划实务②:研发费用、高新收入


 

编者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新规,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予以较大修订,在核心知识产权、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等指标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强化了后续监督管理。本期华税重点关注研发费用、高新收入两大指标,

 

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是高新认定和维持中两个核心指标,且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新规对两大指标均作出了较大的修改,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尽早做出调整和安排,结合华税服务经验对企业提供以下建议。

一、研发费用指标

(一)“范围”变化

  • 人员人工费用。明确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同时明确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 设计费用。《工作指引》明确设计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其他费用。范围扩大,增加了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且限额由原来的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调整为20%
  • “占比”变化

根据《认定办法》: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工作指引》将年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占比由6%调整为5%,提现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同时,明确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计算。

(三)“辅助账”设置

《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我们建议如下:

  • 人员人工费用
  • 根据企业规模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门或确定研发项目组成员,并留存相关的审批文件备查。
  • 编制科技人员工时分配表。

A:若同一科技人员同期参与多个项目的研发,应根据参与各个项目的工时编制工时分配表,将该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费用按照实际参与项目的工时合理分配入相应的研发项目,并留存工时分配表及人员人工费用分配表备查。

B:若科技人员非专门从事研发的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参与生产或其他岗位的工作,应当编制工时分配表,根据该科技人员每月实际从事研发的时间按月汇总,合理归集出该科技人员实际从事研发活动应该计入的人员人工费用。

  • 人员人工费用分配表的格式(仅供参考)
  • 1
  • 直接投入费用
  • 直接投入的材料费用,需要编制研发用和生产用材料分配表,并且同时需要相应的研发用领料单和审批单作为辅助凭证。
  • 研发用领料单的格式(仅供参考)
  • 2
  • 折旧费用

(1)若设备、仪器同时用于多项研发项目,应根据设备、仪器在各个项目中的实际使用时间合理分配设备、仪器的折旧费用,并制作工时分配表留存备查。

(2)若设备、仪器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参与其他生产活动,应当编制工时分配表,按月分别汇总生产用工时和研发用工时,根据工时分配设备、仪器的折旧费用。

(3)工时分配表的格式(仅供参考)

3

  • 境外费用处理

新规要求,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扣除的最新文件也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二、高新收入指标

(一)总收入

按照规定,高新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首次明确,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也即“总收入”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不征税收入是指:(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建议:新规明确总收入的计算方法使企业在计算高新收入比例时有法可依,更符合法律的规范性。但是,扩大了总收入的范围,增加了高新收入占比达标的难度。实践中,许多公司的总收入与销售收入差距很大,如部分企业拥有大额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偶发的大额营业外收入,这些都应计入总收入中,而此时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不变或变化幅度很小,那么该比值就会减小,导致该部分企业不满足认定条件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对外权益投资较大的企业可以考虑将投资功能拆分出去。

  • 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新规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建议:原工作指引对于主要产品(服务)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导致了企业或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明确产品(服务)的定义对于企业申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总结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的《工作指引》和《认定办法》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要求相较以前年度更加严格,虽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三年为一个周期,但是根据《认定办法》企业每年需要在网上填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所以企业需要提前做好筹划工作。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