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内地金融机构本周启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风险提示


 

编者按:根据香港和中国内地参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安排和相关立法,两地均将于2018年进行首次涉税信息交换,作为涉税信息交换的基础,两地金融机构将根据本地化立法要求,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展开收集和尽职调查。本期华税对两地相关立法中有关尽职调查的规定予以解读。

 

  • 香港地区

为了施行CRS,与其他国家(地区)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香港地区在2016年完成了对税收条例的首次修改,颁布《2016年税务(第3号)条例》(下称“《税务条例》”),该条例已在2016年6月30日生效。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

2017年香港地区再度对税收条例进行修改,即《2017年税务(第3号)条例》,修正了“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定义,并列出了“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名单(增加至74个)与首次交换年度(2017.7.1-2017.12.31),该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2016年底,香港政府发布《金融机构指南》(Guidance for FinancialInstitutions),作为CRS实施指引,为香港金融机构的CRS合规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该指引并非政府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可以用来作为实施CRS合规的指南和手册。

香港要求“申报财务机构”(等同于内地的“申报金融机构”),对其经营管理的“财务账户”(内地立法称之为“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财务机构需要在2017年12月31日完成对高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在2018年12月31日完成对低值账户和机构先前账户的尽职调查。财务机构须在2018年5月31日前将须申报账户的相关信息报送给香港税务机关。

 

二、中国内地

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2017年5月9日,国税总局等6部委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国版版CRS正式落地,2017年7月1正式施行,并将于2018年9月,与全球其他99个国家(地区)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

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进行检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SM$B)BVB$DD8}XRP641F6SF 

 

三、收集什么信息

一旦审查确定金融账户为应报送(信息的)金融账户,进而收集信息,进行报送,MCAA (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 CRS的评述以及CRS的实施细则对于需要交换何种信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详尽的阐释。MCAA第二款第一段明确指出,进行交换的信息就是按照CRS报送标准和尽职调查标准需要申报的信息。

1、基本信息。如果报送金融账户的持有人为自然人,则应报送其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与地址;如果报送金融账户的持有人为实体,则应报送其名称、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及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报送金融账户的持有人为实体且其一个或多个控制人为报送人,应报送该实体的名称、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及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每个控制人的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2、金融账户账号。金融账户的账号需要予以报送。该账号不应是金融机构为应对报送义务而特地为账户分配的号码。若不存在账户号码,任何功能相仿的编码皆可,如特定的序列号或该金融机构分配的用以识别特定账户的号码,通常可以认定合约或保险序列号为与账号功能相仿的编码。

3、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识别码。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识别码,也必须随同金融账户一并报送。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识别码可以使得参与信息交换的司法管辖区轻松地确认报送信息的来源,也有利于后续信息的进一步交换或订正。

4、金融账户的余额与净值。在某一公历年度年末或其他合适的税务报告期末,报送金融机构需要报送应报送金融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若该金融账户的余额或净值为负,应报送该账户的余额或净值为0。

 

简而言之,金融机构应向税收机构报送金融账户的基本信息、账户账号、其自身名称与识别码,以及账户的余额或净值。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华税CRS个人涉税风险评估系统”(点击进入,提交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