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十大核心变化


2016年6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与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该《工作指引》进行了较大调整。

华税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领域的行业先驱,为多家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提供过税收优惠规划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申请服务,持续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改革进程,积极建言献策,结合多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维持服务的工作经验,通过对比新旧《工作指引》的异同,就所需提供资料、知识产权等十大核心变化进行解读,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明确梳理所需提交资料、认定条件更趋严格细化

高新认定条件上分为七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一)年限;(二)知识产权;(三)主要产品(服务);(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工作指引》将散见于认定条件中所有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在开篇“认定资料”中进行梳理,相较于2008版《工作指引》更为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因对提交的资料理解不到位而浪费不必要的人力时间成本。

与2008版《工作指引》中规定的高新认定条件相比,新的《工作指引》对实践中有争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在评判标准上实行定性和定量的双重标准,评分标准更加细化,认定条件更加规范。特别是在认定资料中,增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改变以往科委、税务局各自为阵的局面,更加体现两部门要求的一致性,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税收政策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对于企业而言,新的《工作指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但同时也对一些大型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分类评价知识产权、增加专利有效性的证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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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新的《工作指引》采用分类评价方式更加体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认可、保护程度不同,相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也更加公平公正。对于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由于I类知识产权创造性要求更高、认定程序更为严格、审批周期更长,转化后的价值更高,对I类和II类分别评价更加体现公平性,更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限定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样不仅可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实践中,集团公司下设多家子公司时,往往会通过有效期内多次转让专利的方式分别在申请高新时使用,根据《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是II类专利,若集团公司或下属的任一子公司使用过,则该项专利在申请高新时将不能再使用。此外,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上不再局限于以取得证书为准,增加了企业取得授权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的方式,解决了实际工作中I类知识产权申请时间长的难题。

三、明确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新的《工作指引》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现行工作指引对于主要产品(服务)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导致了企业或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明确产品(服务)的定义无论对于企业申报还是对于认定机构在日后的审查认定工作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明确高新收入占比中“总收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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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申报过程中对“总收入”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税局、科委各执一词。以北京市为例,实践中各区将总收入与销售收入划等。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制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指南》中对于总收入的界定:总收入应该是包括公司当年获取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总收入的计算方法使企业在计算高新收入比例时有法可依,更符合法律的规范性。但是,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收入总额不仅包括销售收入,也包含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这样无疑扩大了总收入的范围,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增加了高新收入占比达标的难度。以此为基数,与研发费用的占比基数相比有所增加。实践中,许多公司的总收入与销售收入差距很大,如部分企业拥有大额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偶发的大额营业外收入,这些都应计入总收入中,而此时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不变或变化幅度很小,那么该比值就会减小,导致该部分企业不满足认定条件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工作指引》中对于“总收入”的明确也是华税认为对企业影响最大的变化。
五、明确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的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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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以往申报均是以企业上一年末的在职员工来统计,按照月均的统计方法可以真实反应企业职工及科研人员投入研发的状况。但如按该统计方法提交材料,则会出现一定困难,特别是中小企业人员流动性大,月均数可能大于职工总数,职工花名册及科技人员名单如按月均数提供,就需要将已经离职的职工也统计进来,增加统计负担。

六、明确销售收入口径,规定企业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要求。新的《工作指引》明确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同时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在现行的工作指引中并没有明确销售收入的范围,造成申报过程中统计的混乱,新的《工作指引》作出这一规定,规范了申报企业的统计口径。同时,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规范研发费用的管理。

七、采取定量与定性的双重标准评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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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调整较多,对知识产权评判的标准不再局限于过去量化的指标,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技术先进程度以及其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等定性指标的考核,并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别及获得方式等分别赋分,更加体现对发明类专利及自主研发的重视。同时,还新增了加分项,对于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可酌情加1-2分。

八、丰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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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增加了考核的内容,更加重视企业长期的

人才培养的制度化设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这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同时,明确规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分数的考量内容,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管理。

九、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年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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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新的《工作指引》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由原来的4项提高到了5项,体现了对企业科研能力要求的提升。对于一些研发周期长的企业,增加了企业的研发压力,对企业而言实现难度较大。企业如果在今年提出高新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为2013年-201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企业的行为去引导。但《工作指引》已经明确“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企业在申请认定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时,应当依照新的《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交2013-2015年度相关资料。

十、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对净资产增长率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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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新的《工作指引》对成长性指标的考核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是指企业本期净资产增加额与上期净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净资产+负债,相较于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更能反映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张速度和成长状况,对于第一档分数规定35%对于大企业的影响也更为突出。


小结:
从整体上来看,新的《工作指引》调整、修改、完善了2008版《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高新申请合规性的要求大大提高。华税结合多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维持服务的工作经验,建议2016年高新认定、维持企业在以下五大方面进行改进:(一)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突出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注重知识产权的多样性。(二)提升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规范研发费用辅助账的设置。(三)按照要求提供最优的申请、证明资料。(四)强化信息备案和税务备案的规范性、完备性、统一性。(五)建立高新资格维持的长效机制,提升高新检查危机化解能力。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