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账”进行“账外经营”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会如何查?


 

编者按: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资金变动的财务信息,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评价经营业绩进行再生产或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和税务检查的基础。一些企业为了偷逃国家税款,攫取非法利益,通过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等手段,大肆搞账外经营,从而达到其非法目的。账外经营偷逃税款会使得部分企业因此而承担较低税负,导致市场竞争失序,引起企业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企业设置“账外账”并不是万全之策,随时面临着被税务稽查的风险。本期华税为读者分享一则文章,以期读者能对“账外账”有所了解。

一、设置“账外账”进行“账外经营”构成偷税

有些企业违反国家规定设置两本账:一本是大账(外账、明账),为法定会计账簿,记录正常业务;另一本是小账(内账、暗账),为颇具神秘色彩“账外之账”。此之“账外之账”有两层涵义:隐匿、转移资金于大账之外的小账;为逃避国家税务监管,巧施手段账外作祟。

所谓“账外经营”,是指纳税人利用会计信息源的垄断性,对其所发生的经济活动事项故意不在法定会计信息载体上记载,使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以逃避相关经济责任的一种经济违法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设置账外账,形成账外资金,在真实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等,在形式上具备构成偷税行为的要件,企业的此种行为随时都面临着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一旦查出,企业将面临着大额的财产损失,不仅需要缴纳滞纳金,还需承担0.5-5倍的罚款。

二、“账外账”的形成方式

单位对于本应通过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相应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在对外报告的财务报表中反映经济业务,却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加以记录反映,并且另设内部“账簿”进行记录,这些账就是所谓的账外“账”。根据行业管理模式和造假手段的不同, 企业账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 一般表现为以下情形:(1)开设一个账外账号,常见的有个人存折、信用卡、外埠存款户、存出投资款,用于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被审计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过渡账户,账外收入暂存在该银行账户,然后通过支票转出,账外资金转入、转出均不做账务处理;(2)销售收入不入账,产品成本则通过账面核算。即企业发生料、工、费通过账面核算,而将部分销售收入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3)购销双方事先议定,互不开票,形成账面无任何反映的账

外资产;(4)购买固定资产,虚开购买材料的发票再以材料领用,挤占成本,或自制的固定资产领用挤占材料成本,形成账外资产;(5)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多结转成本、多报耗用数量,或少报产成品入库等手法,形成账外存货;(6)将已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不入账,或核销的债权重新取得所有权后不作账务处理,形成账外资产;(7)被审计单位股东借出资金账外投资,收到投资收益不入账;(8)出售或出租闲置房屋、场地;变卖报废车辆、旧设备不入账;(9)变卖材料、积压物资、边角废料以及收取门面房的水电费和物业费、返还的押金、将保险公司的事故理赔款截留不作账务处理,形成账外资金,设立“小金库”;(10)漏记个人或关联方借款及逾期借款罚息;低估因漏记账外收入而形成的未记税金以及与之相关的税收滞纳金、罚款;隐藏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11)上年余额结转或本年科目对冲,形成账收账,譬如,将上年末的预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在本年初同时不结转;或者本年将反映个人借款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不同名等额对冲,将本来在账面还有反映的经济业务,隐去了痕迹,形成账外资产和未入账负债;(12)利用账户对应关系,将应付票据与银行承兑保证金同时不入账,同时形成账外资产和未入账负债;(13)以领代报、以借代报形成的账外资金。先将资金借出或转出,然后以差旅费、会议费、考察费、劳务咨询费、赞助费报账。

账外资产形成的原因除了记账不及时以外,主要为了解决一些账上不好直接列支的项目,由于股东报销请客送礼、销售回扣、账外分红、职工福利性支出的需要,故意舞弊造成的。

三、账外经营偷税的检查方法

企业设置“账外账”进行经营,其经营过程中的账外资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账外资金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采用常规的方法很难发现。这也是为什么企业愿意承担巨大税务稽查风险的原因之一。在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到底是如何去查实企业存在账外经营偷逃税款的呢?

(一)账外经营偷税检查的基本方法

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现税收违法问题,收集相关证据,依法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的总称。即对稽查对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系统审查,以确认稽查对象缴纳税款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是查处账外经营偷税的基础工作。其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正查法)和逆查法(倒查法或溯源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精查法或详细审查法)和抽查法(抽样检查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

一是应仔细审阅会计资料,严格审查年末结转数;二是将会计资料相互核对,包括证证、账证、账账、账表、表表核对;三是会计资料与其他资料核对,包括与对账单、其他原始记录、审计报告、税务处理决定核对;四是账实核对,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账面余额与实有数额核对,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实有数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债权债务明细账余额与对方单位账面记录等的核对。

在检查中,应注重搜集账外经营偷税的主要证据,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资金流资料。对于账外经营的应税收入或将应税收入挂在往来账户未按规定结转收入,应取得反映其真实业务状况的会计凭据、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资金流凭据包括进账单、对账单、现金或银行存款结算凭据等。物流凭据包括出库单、入库单、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日销单、账外账等。

(二)账外经营偷税检查的一般方法

1.观察法。即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车间、仓库(包括外部仓库)、工地等现场进行实地观察,以了解和掌握其生产、供应、销售各环节运行情况和内部管理控制情况,从而发现存在问题和涉税疑点的一种检查方法。主要是核对账、证、事物所反映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账外经营。观察法是账务检查基本方法延续和补充,要与查询法有机

结合,形成书面记录并请有关人员签章,或录像、摄影。

2.外调法。即对有疑点凭证、账项记录或其他经济业务,通过委托发生地税务机关协查,或派出检查人员到稽查对象以外、与该项业务相联系单位(或个人)的实地调查,以取得问题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外调法主要用于外部证据核实或取证。外调包括函调和派人外调。函调可以较快速度取得证明,且节省人力和办案开支,适用于案情较

为简单案件;对案情较复杂案件,宜采取派员异地调查。

3.盘存法。即通过对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清点,并与账面结存记录相对照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以确定其是否存在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采用盘存法时一般在季末或年末进行,如案情需要可突击盘点。盘点应着重清点产成品、库存商品和贵重物资。对品种繁多、量大的原材料等物资,可只就可疑部分抽查。盘存法可分为直接盘点法和监督盘点法(观察盘点法、共同盘点法)两种。

4.查询法。即通过向有关人员询问和记录,以获取某些资料或信息的一种检查方法。一是面询法(询问法),即由检查人员向有关人员当面口头询问,以了解、核实情况。二是函询法(询证法),即根据检查需要,按照既定函件格式,提出需要询证问题或事项并制作函件,寄给有关单位或人员,根据对方回答获取有关资料或求证某些问题是否存在。函询可分为默认式函询和答复式函询两种。

华税短评:

“账外账”带来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情况。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供财务信息的完整性,无完整性便没有真实性可言;二是账外收入偷逃国家税款,侵害国家税权;三是账外资产游离于内部控制之外,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账外资金一直以来都是企业偷逃税款的惯用手法,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是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任何企业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