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2.0时代背景下,高净值人士如何做好税务合规


编者按:近期,诸多中国税收居民在个税APP收到弹窗提示,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其所选申报年度可能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并提醒在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申报境外所得。该弹窗提示再度引发中国税收居民对CRS的广泛关注。鉴于此,本文以观察境外所得征管环境为出发点,梳理CRS的演变过程与最新实施进展,以期为中国税收居民税务合规提供有益建议。

一、中国税收居民取得境外所得的征管环境观察

根据2025年财政收支数据,202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16187亿元,较上年增长11.5%;根据2026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数据,2026年一季度我国个人所得税为5018亿元,同比增长10.5%,这一增速明显高于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2.2%的增速,也高于去年一季度个人所得税7.1%的增速。个税收入持续高增长,与税务机关强化对中国税收居民境外所得的征管力度密切相关。2025年起,多地税务机关陆续发布公告,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中国税收居民作出处理,综合运用“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督促其补缴税款、滞纳金,查补税款、滞纳金近三千万元。2026年以来,仍然有诸多中国税收居民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就取得境外所得自查补税。与此同时,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不少中国税收居民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收到了弹窗,提示其应当依法申报境外所得。此外,也有中国税收居民收到了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存在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要求如实报送取得境外所得的佐证资料,办理更正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正是借助CRS机制,精准获取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据此要求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境外所得。今年4月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向中国税收居民作出提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须就境内外全部所得在6月底前完成申报。税务部门将利用CRS等信息数据,对境外所得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持续加强税收监管”。可以预见,税务机关将利用CRS机制,持续关注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是否取得境外所得,是否就取得境外所得如实申报纳税,对未如实申报的行为,将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二、OECD发布的CRS2.0发生了哪些变化?

CRS是OECD为加强跨国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于2014年发布的一项跨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后续,各缔约国参照完成了本国的税收情报交换立法,并据此开展情报交换工作。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主管当局完成首次信息交换。截止目前,我国已与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金融账户的数据交换。CRS为各缔约国打击跨境逃税、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有力的抓手。但随着经济形态与金融技术的发展,CRS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加密资产长期处于监管盲区、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存在套利空间、离岸架构穿透力不足。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2023年6月,OECD发布CRS2.0,对原CRS作出修订,强化情报交换。CRS2.0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扩大情报交换的具体范围。具体包括将某些电子货币产品、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等新型金融资产纳入报告范围,引入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过去,需报告的金融账户主要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实体的股权或债权权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由于加密资产逐渐受到高净值人士投资青睐,且加密资产更加隐蔽,为跨境偷漏税提供方便,OECD形成了加密资产报告框架,并将加密资产纳入到自动情报交换对象。

二是强化尽职调查规则。具体包括强化对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识别和申报,例如,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A国和B国税收居民身份,B国金融机构可能只将其识别为B国税收居民,对其账户信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CRS2.0要求对多重税收居民身份,必须充分识别并申报到所有可能有权对其征税的国家,不能选择性申报。

三是强化对消极非金融实体的穿透识别。一国金融机构如果发现账户持有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入,则此机构即构成消极非金融实体,需要进一步识别其实控人,如果实控人属于他国税收居民,需要将实控人信息以及消极非金融实体账户信息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进一步完成情报交换。对通过多层嵌套模式隐蔽持股架构的设计,即可能被穿透到最上层实控人,从而难以逃避情报交换。

三、香港CRS2.0立法推进情况

针对CRS的变化,各缔约国在不同程度地完善本国立法,对CRS2.0作出回应。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及贸易中心,一直配合国际间提升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的工作。自2018年起,香港按OECD制定的CRS,每年与伙伴税务管辖区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以侦查和打击逃税。2024年开始,OECD对香港实施CRS展开第二轮成员相互评估。在考虑OECD的意见后,香港于2026年3月27日刊宪公布《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以优化相关行政框架。该《条例草案》已于今年4月1日提交立法会审议,将于2027年1月1日起生效。这是香港落实CRS2.0重要立法进程,也意味在全球税收透明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CRS正迎来新一轮升级。《条例草案》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申报金融机构向税务局登记。过去,申报金融机构虽然负有CRS尽职审查和申报义务,但很多金融机构未进行登记。《条例草案》要求香港所有申报金融机构,无论是否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申报资料,必须在香港自动交换资料网站登记。对于现在仍未登记的申报金融机构,要求其在2027年3月31日前进行登记;对2027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申报金融机构,要求其在成立的次年1月31日前进行登记。

二是优化备存尽职审查纪录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即使申报金融机构已不再是申报金融机构或已解散,仍须在6年内保存尽职审查纪录及报表纪录。同时如果发生地址变更、身份变动、实体解散等情况,须在1个月内通知税务局。需要提示的是,对于已解散的申报金融机构,解散前,董事(如无董事,则为受托人或管理人),须确保该申报金融机构的纪录充分备存,直至6年备存期限届满为止。这意味着,董事、受托人或管理人个人需要保留申报金融机构的尽职审查纪录及报表纪录。

三是引入行政罚则机制。《条例草案》引入了行政罚则替代刑事检控机制。针对申报金融机构的一般违规行为(如未登记、未申报、提供不正确资料等),在未被检控的情况下,税务局可以施加金钱罚则,替代刑事检控程序。罚则评定需由局长或副局长作出,且需事先向金融机构发出通知,说明违规事实与拟评定的罚则,以保障程序公正。该机制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及成本效益。同时,《条例草案》引入按涉及的金融账户数目计算罚款的罚则,针对不同违规行为,设置了每账户$1,000、$5,000、$10,000、$20,000的梯度罚款,与固定级别罚款取较高者执行,确保罚则与罪行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相称。

总的来说,虽然《条例草案》并不涉及CRS实体规则的修订,而是针对行政执法框架的修改,但是该变化能够有效保障香港CRS的实施,为后续CRS2.0在香港的落地提供制度铺垫和基础,中国税收居民需要重点关注并持续观察后续香港CRS立法的新进展,以确保有充分的时间做好税务合规。

四、中国税收居民应如何做好税务合规

在全球税务透明度持续提升的大背景下,随着CRS2.0落地及香港相关《条例草案》立法进程推进,我国税务机关正依托国际税收合作,不断强化对境外所得的监管力度,中国税收居民应充分做好税务合规。

(一)精准厘清自身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国际惯例,税收居民国通常对其税收居民行使全球征税权,而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往往比较有限,只能就来源于其的所得课税,因此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直接关涉征税权的划分。由于各国关于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建议中国税收居民深入研究自身涉事国家的国内税法规定,审慎研判身份归属,重点规避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带来的重复征税、双重监管等涉税风险。

(二)准确判定境外所得应税性质

不同类型的所得在适用税率、计税方式、申报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纳税义务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同时由于部分所得边界较为模糊,容易引发涉税争议,需要特别关注。例如在境外提供医疗、讲学等独立个人劳务产生的所得,可能被划入劳务报酬所得,也可能被划入经营所得。前者适用3%—45%的税率,计税时扣除法定比例,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者适用5%—35%的税率,计税时可扣除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经营所得自行申报。

(三)严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中国税收居民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当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其中不仅强调申报的及时性,更强调申报的客观真实性。对于不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的,可能面临不申报的行政法律风险。对虽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纳税不客观、真实,还可能构成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不仅面临行政法律风险,还可能面临逃税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将涉税争议化解在前期

目前,税务机关发现境外所得避税、漏税线索后,通常不直接采取立案稽查的刚性执法程序,而是先以提示、督促、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切入,避免与纳税人矛盾过度激化。因此,中国税收居民应当抓住机会将涉税争议化解在前期,针对税收居民身份难以界定、境外所得性质认定模糊、跨境抵免规则适用存疑等复杂情形,建议借助专业税务力量,完成纳税申报与资料报备,避免税务风险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