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部分行业(部门)征免税
第二节 其他行业征免税
十三、高校后勤实体
1、高校后勤实体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财税字[2000]25号)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文件第二条)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文件第四条)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2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二条、第四条
2、高校后勤实体2005年后新政策(财税[2006]100号)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通知第四条)
2006年8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第四条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2006年8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第六条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