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背景下医药企业亟待加强纳税成本管理


引言:在两票制政策背景下,过票模式无法维持,医药企业转而进入“高开”发票模式,并且纷纷选择自己或他人设立的CSO合作,通过CSO承担一部分宣传推广职能并且形成一部分成本进行抵扣。尽管如此,根据相关公开报道和数据来看广大医药企业销售费用仍然在逐年递增。因此,在此背景下,医药企业更加重视内部纳税成本管理相应递减销售费用提高给企业带来的压力,本文将对部分医药企业在纳税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

 

一、未利用好加速折旧政策控制税务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进行加速折旧。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A药业从事的是医药制造,其车间的很多固定资产均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要求,如生产车间的甲醛罐、双层玻璃反应釜、高效脱硫一体机等。但由于申请程序较麻烦,而且只能够间接降低税负,即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A药业公司就索性忽略了这一优惠政策。

2012 年 7 月,A药业购入某项核心生产软件,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按10年进行摊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这与上述放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类似,对于符合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符合缩短摊销年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均没有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致使企业损失了延期纳税的利益,减少了当期流动资金,降低了企业资金的使用价值。

  • 未利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控制税务成本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也明确了,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情况下,必须研发费用税务管理做好三个关键环节的工作: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备案。但是,A 药业公司早在 2005 年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但是据了解 A公司在2015年之前并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原因是 A 药业于会计人员对具体的规定不了解,认为只要属于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需要分项目核算,均能够加计扣除。所以该公司研发项目相关的费用在核算时没有独立核算也未单独设立研发项目的账簿,因此造成无法区分和确定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故按政策要求也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未利用好医药行业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控制税务成本

除固定资产之外,营销费用一直是医药企业最大的费用支出,其中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以及广告费占比较大。对于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上述规定业务招待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相对较小,对企业来说计入业务招待费的费用是越少越好。

另外一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据此,医药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比一般企业的扣除比例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优势。

因此,如医药企业需要向客户赠送礼品,可以赠送带有公司LOGO的小礼品,其支出列示在“业务宣传费”中而不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进行列支。对此,需要注意:小礼品的定制与采购需要具有真实的供应商,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体现出礼品带有公司logo的标志,由供应商开具发票;注意每次赠送的对象、人数、礼品的金额,其需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司需建立在此方面的严格内部控制制度。总之,需要提供全面有效的管控与证据链条,从而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性。如此将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进行合理替代,充分利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高扣除比例,这也可以降低医药企业的纳税成本。

四、未利用生物药品简易办法征收缴纳增值税控制税务成本

2012 年 5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2012年第20号《关于药品经

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征收办法依照3%的简易征收率和生物制品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旦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该公告自2012 年7月1日起实施。在该公告实施前,根据国家的规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享受按照简易征收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购进生物制品取得的是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生物制品时,需按照17%计算销项税额,销售生物制品税负率在13%左右,税负率较高。

因此,国家出台此项公告,目的在于让利于民,减轻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税负压力。相关的医药批发企业以及医药零售企业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现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最优选择。但A药企公司考虑到一部分下游客户并未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税,这一部分客户会因为不接受新政策下的发票而拒绝与公司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因此,为了稳定客户关系,对于生物制品简易征收办法这一新政策仍处于观望状态,并未真正实行,并没有利用好国税总局出台的该项优惠政策。

 

结语:上述问题只是医药企业日常税务成本管理中的一部分问题,但也能够说明这些医药企业在纳税成本管理方面不规范不到位,忽略了资金时间的使用价值,企业税务管理各相关岗位责任不明确,人员素质有限,缺乏纳税风险管理体系等等问题。当前两票制背景下,纳税成本管理关系到医药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有必要引入税务律师等专业人士对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税务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梳理,并进行适当的税务筹划,这样必将有利于医药企业控制税务成本和风险。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