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三种交易模式凸显虚开刑事风险


 

编者按:

医药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是国家重点规范的行业。但是,近年来医药企业涉嫌虚开的案件频频现诸报端,给医药行业带来负面影响。总结这些案件,可以发现药企涉嫌虚开的几种交易模式,本文在对上述交易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揭示各模式下虚开风险爆发点,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供广大药企参考。

一、药企涉嫌虚开的交易模式与抗辩要点

(一)票货分离,药企主导卖票

1、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至12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国税局协助查办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后经查实,赤峰荣济堂药业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张云海、池海波、高玉林、宋艳华在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2份,价格合计人民币3,885,644.20元,税额人民币564,580.72元。一审判决前被告单位已补交税款。

2、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赤峰荣济堂药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缓刑。

3、交易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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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虚开诱因与抗辩要点

此案中根据相关涉案人员供述,被告赤峰荣济堂药业有限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联系客户时,一般都问对方是否要发票,客户如果不要发票,药品价格一般要低,有时甚至低于公司的销售价,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有时只有变通一下,客户如果不要发票,业务员就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独出售,弥补业务员的提成和收入。

注意:业务员与财务人员虚构合同、私自卖票牟利,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不知情的,企业不构成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亦无需承担刑责。

(二)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1、案情简介

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今来公司取得东莞市人民医院、广州现代医院、广州南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销售货款,均是在货物己发出、纳税义务已确认的情况下,采取收款长期挂账的手法,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2010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94,422.08元,且占应纳税额的59%;2011年逃税数额人民币1,121,756.06元,且占应纳税额的77.68%;2012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340,327.80元,且占应纳税额的87.18%;2013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92,359.69元,且占应纳税额的30.68%。综上,2010年至2013年,今来公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048,865.63元。另查,2010年9月,今来公司因在2007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偷逃税款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2、法院判决

被告单位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万元。

被告人常群峰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伶利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上述犯罪,构成逃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交易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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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抗辩要点

此种情况下,今来药业合法取得药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其不按照规定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的行为,是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纳税申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与虚开无关!

 

(三)挂靠开票须符合39号公告

1、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赵某以价税合计7%的价格购买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款数额748477.29元,后被济南市国税局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虚开税额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朱伯良于2009年7月31日被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常务副总经理,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0年1月17日至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伯良安排他人通过赵某购买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票面金额2191140元,税款数额318370.78元。

2、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朱伯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交易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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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抗辩要点

此案中根据相关涉案人员供述,朱伯良2008年与环球公司负责人约定,挂靠环球医药做医药生意,他的业务自负盈亏,缴纳税赋,他给环球医药引进业务。云南龙润开给环球医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朱伯良自己的业务。朱伯良让云南龙润虚开的3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环球医药后,货款没有通过环球医药支付,是通过朱伯良个人账户进行的支付。

注意:挂靠开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不属于虚开!

 

二、两票制改革对医药行业虚开的影响分析

近年来,国家在医药行业实施了“两票制”改革,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能有效减少药品从药厂到医院的流通环节,降低药品成本。两票制的执行,意味着在过往流通领域中代理商、经销商、配送商的角色将被压缩成一个。在整个流通环节的压缩过程中,多票、过票、挂靠、避税行为将大大减少,利润更为透明。

但是,根据2017年、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案例显示,当前医药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究其原因,在于药品定价及利益分配的既有模式。

既有模式下,医院仍然按中标价结算付款收取发票。而在药品定价方面,现行体制下药品是由国家统一定价,但是在定价过程中会参考有关制药商、代理商以及专家的意见,在此过程中销售代理商会想方设法把药品定价抬高,体现在发票上就是“高开”,以此实现把销售过程中的营销费用(包含回扣、返利等)和利润加入到药品价格之中。

如此一来,两票制改革的实施使得药品销售环节的销售费用(包含回扣、返利等)无法像过去一样通过多次开票进行消化和利益分配。无法合法抵扣的中间销售费用使得大多数医药企业增加了税务风险,因此,为了使利润率不受影响,许多医药企业会选择铤而走险转而以其他各种形式进行虚开。可以说,只有从根本上改变药品定价政策及利益分配,才有可能减少药企虚开的爆发频率。

 

三、药企防控虚开发票风险建议

(一)牢固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配套设施相关措施

药企自上而下要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管理层面亟需制定内控制度,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确保发票、合同、交易凭证准确、完整。同时加强人员培训,增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认识,明确人员分工,责任到人,避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相关人员之间要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避免相关人员钻制度漏洞。对于业务人员管理,杜绝手续不全的挂靠,实行企业统一管理。

(二)采购与销售是自查重点,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销售和采购环节关系到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走向。所以对于广大药企来说,采购和销售环节是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关键点。特别是在两票制广泛实施的背景下,广大药企可采用采购独立和销售独立模式,更有利于保持上下游交易的独立性,防止虚开风险往核心层公司蔓延,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可以锁定。

建议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三)风险及时处理,借力专业人士

企业自查阶段发现虚开嫌疑的,及时补救,自行进项转出,以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已经收到税务处理、处罚通知书的,应当尽快搜集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据,积极行使提起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实践中,由于虚开案件起刑点低以及“刑事优先”的要求,税局一般会在发现涉嫌虚开后立即移交公安经侦部门处理,中止税务稽查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快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争取无罪、罪轻或者缓刑,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