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缘起及其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编者按:“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经过多年试点工作,最终写入《刑事诉讼法》,并通过《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得以落实。本文将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历史、发展,并从司法实践分析其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情况。

一、从试点到入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历史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

从发展历史看,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同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前述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纳入其中继续试行。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6]386号),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总结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基础上,将此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系统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司法领域的首次“试验性立法”取得成功。

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领导下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司法审判机关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

2019年10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十三项60条,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辩护权保障、从宽幅度、社会调查评估等方面作出规定。

1、适用阶段与适用案件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2、“认罪”、“认罚”、“从宽”的界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认定。

“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同时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实体从宽处罚指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由检察院提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由法院最终决定。程序从简处理指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审判程序中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

3、保障辩护权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排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4、证据开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具有阅卷和摘抄记录复制权,但是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透露相关证据,避免串供、伪造证据。但《意见》新增规定,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5、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意见》强调法院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以及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三、涉税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适用概况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择取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至今2019年11月13日的刑事诉讼案件判决书,共筛选出涉及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件12765件。笔者以该12765件判决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税刑事案件中适用比例较低

如图所示,12765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仅有818件,占比不足6.4%。造成该现象的原因在于危害税收征管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皆为重罪,其中,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期达到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中虚开税额二百五十万元认定“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标准。经统计,在12765件判决中,认定“数额巨大”的有1860件,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仅56件。

在国家“打虚打骗”两年专项活动中,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集中爆发,涉税金额远远超过二百五十万元的案件不在少数。因此,在虚开税额数额巨大的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得以从轻、减轻,其面临的刑事责任仍然严峻,这可以解释认定“数额巨大”的涉税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比例仅为0.44%。

2、认罪认罚案件中减轻处罚的比例较高

在认罪认罚的818件判决中,全部对被告人进行了从轻、减轻处罚。经统计,减轻处罚达到234件,比例较高,免于处罚为3件。

从减轻处罚的234件判决中抽样验视,发现被告人除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还同时存在以下情节:自首、认定从犯、初犯、偶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已作进项税转出等等。

《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可见,减轻处罚不仅可以使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以最低刑进行宣判,甚至可以实现在法定最低刑以下进行处罚,并且适用缓刑的效果。因此,在不能实现无罪辩护的情况下,为委托人争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也是律师应当使用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