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起诉或作无罪处理
编者按: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对于民营企业历史上曾出现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该指示对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起到巨大积极作用。司法实践当中,涉税刑事案件,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侦办难度大,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统一把握,导致部分事实存在疑点、证据并不充分的案件仍出于保护国家税款的目的而被定罪。而事实上,这些案件因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要求,根据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基本原则,不应被定罪。
一、两高工作报告: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证据不足不起诉、不定罪
在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后,两高积极将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落到实处。2019年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分别作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2018年工作报告。
周强院长指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依法宣告51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
张军检察长指出,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司法办案中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落实好“平等”二字,确保各类企业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一视同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11645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2572人,坚持不懈纠防冤错案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68458人、不起诉34398人。
两高工作报告的数据与传达的精神均表明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心。51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被宣告无罪,34398名犯罪嫌疑人以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表明司法机关在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正确道路上前进。对于涉税刑事案件中的企业与企业家而言,疑罪从无的司法审判趋势将使审判更加公平正义,企业家们将更有信心。
二、三大准则指导司法机关正确认识涉税刑事罪名
2019年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部长通道”接受采访,提出了司法审判中应当坚持的三大准则。结合石化、医药、外贸、废旧物资、农产品等行业的经营特点,我们认为这三大原则将有效指导司法机关正确认识涉税刑事案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尤甚。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量刑
江必新副院长提出“要在统一裁判理念上下更大功夫,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凡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在虚开类刑事案件中,部分公诉机关没有查清涉案企业是否进行了真实的交易或者提供了真实的服务,或者没有查清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便草率定性“资金回流”与“开票费”,致使证据链断裂。同时,在被告人供述以及相关人员证言当中经常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公诉机关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依然偏重口供的现象较为多发。
以石化行业为例,整个油品交易链条绵长,从最初的地炼到终端加油站,可能涉及多省十余市数十家企业,资金往来错综复杂,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时有发生,且货物可能没有发生物理上的流转,而是以观念交付的方式转移所有权。因此,公诉机关不能仅选取交易的某一环节调查取证并对某一环节的贸易商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对整个交易链条上所有涉案企业进行全方位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资金往来、货物转移情况的证据链,准确定位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二)正确认识涉税犯罪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
江必新副院长提出“要在划清罪与非罪界线上下更大功夫,紧盯三类案件:合同诈骗罪、挪用侵占资金罪以及与民营企业家相关的其他罪名;异地创业、异地投资等存在‘主客场’问题的案件;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领导更换而引发的一些案件。”
首先,需要明确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或危险为必要条件。综合考察刑法规定的立法目的、制定背景、刑法基本原理,以及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可以发现,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需要对接的收购对象较多,收购数量需求庞大,搜集散户信息实现与散户的直接对接成本较高,因此往往由个别大户(业内称为二道贩子)先从散户手中收购废旧物资、农产品或者中药材,再销售给收购企业。考察该种交易模式对应的交易实质,交易真实发生,开具发票的数量、金额真实,且行为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此此类经营模式不宜以虚开定罪。
其次,针对各地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对企业作出的税收优惠、税收财政返还承诺,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需要考虑承诺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属于财政返还承诺的应当继续履行,超越政府职权作出的税收优惠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属于无效承诺,但同样应当对企业产生的信赖利益进行补偿。更不能因地方领导的变动向企业追缴已优惠的税款,追究企业偷逃税款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区分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避免滥用刑事程序
江必新副院长强调“要在排查督办、细心甄别、深化政策、细化规范上下更大功夫,如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还要在建构避免冤错案件的长效机制上下更大功夫。”
对于涉税案件,需要正确区分税收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处理;对涉及犯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才能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上述“一万元”的标准与当代商业规模并不匹配,导致大量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虚开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未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鉴于此,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传达法[2018]226号通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低量刑标准确定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结语
从近几年公开的无罪判决和不予起诉的涉税案件数量来看,最终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是少数,刑事责任风险依然严峻。但是,随着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传达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保护民营企业的精神、指示,司法审判实践已经朝着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方向发展。从大数据分析来看,涉税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比例逐步提高,不批准逮捕、不予起诉的案件也逐步增加,反映出各地司法机关已经逐步认识到石化行业、医药行业、废旧物资行业、外贸行业、农产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开始寻找问题产生的税法根源以及解决方法,而并非单纯以惩罚犯罪为目的,须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亦应当发挥教育作用。
附:2016-2019年涉税刑事案件不起诉、无罪、免于处罚汇总
1、各年度不起诉案件统计
2、不起诉案件涉及罪名分布
3、不起诉案件地区分布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无罪案件汇总
(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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