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个人转租房屋未缴税款被判逃税罪案


房屋出租与转租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经济活动,而无论是出租还是转租房屋,都会涉及到各项税款的缴纳。普通个人由于欠缺税法相关的专业知识,常常会出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而有的纳税人则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故意偷逃税款。本文笔者分享一则个人转租房屋未缴税款被判逃税罪的案例,与读者探讨如何避免因逃税而受到刑事追究及如果受到刑事追究应如何争取从宽处罚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某将其租赁的遂平县某公司营业楼的第一、二层房屋,分别转租给了郭某、遂平县某家具城建设路分店、遂平县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期间,除遂平县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王某某的名义缴纳各项税款共184133元外,王某某没有申报纳税。2016年4月26日,遂平县地税局向王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4月28日前办理有关纳税事宜。期限届满后,王某某依然没有缴纳税款。王某某2010年至2015年共计逃避缴纳税款361843.4元,在纳税年度中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最高比例为100%。遂平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王某某分三次向遂平县地税局补缴税费及滞纳金共计472584.86元。

遂平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纳税年度中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最高比例为100%,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法律分析

(一)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后应及时上缴税款,否则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一般会对追缴税款规定一定的期限,如“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你公司缴税账户的开户银行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在此之后,税务机关一般还会履行催缴程序。而根据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上缴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就不能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后,若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也不影响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成立。

同时,根据第《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行为人若想免予受刑事处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缴纳税款、滞纳金与罚款。而如果行为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即可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后,再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则不符合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将会面临逃税罪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纳税人以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应积极寻求从宽处罚

从逃税罪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来看,在逃税类犯罪案件中,出现较多的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自首、坦白、立功、初犯、偶犯、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以上量刑情节可以在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时,帮助其从轻、减轻处罚。

1、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上述规定,自首包含两个构成要件,分别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坦白: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据此规定,坦白是指不满足自动投案条件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系被动归案,具有从轻处罚的效果。

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结刑法上述规定以及法释[1998]8号、法发[2010]60号的规定可以看到,立功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来源要件和时间要件。主体要件是指构成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来源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揭发的事实或提供的线索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时间要件是指为立功的构成设定的一个区间,通常认定为以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发生时开始,以犯罪人服刑结束时终止,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立功的客观行为表现,是立功情节构成与否争议最多的要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类行为:(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案犯;(4)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初犯、偶犯:初犯是指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没有犯罪前科;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或条件,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三条第十九项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5、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补缴税款、滞纳金是挽回国家税款损失、退回国家被偷逃税款的表现,对于消除行为人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是反映行为人悔罪的表现。缴纳罚款是行为人接受国家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的表现,也反映了行为人的悔罪主观状态。

6、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法院认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起公诉前主动缴纳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并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本案法院最终考虑了各项从宽情节,对王某某判处九个月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