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石化行业21亿元虚开大案,当事人仅获刑5年(2025)


在华税律师代理的一起炼化企业虚开发票逾21亿元大案中,企业负责人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全面、充分地了解案件事实,收集客观证据,最终证实当事人没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目的,本案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在此基础上,华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本地司法环境,拟定三套辩护方案,并逐一研判利弊:一是将罪名变更为逃税罪,但当事人需承担偷逃消费税0.5倍的罚金,罚金总额约1.9亿元;二是将罪名变更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但结合当地司法实践,该变更方案大概率会引发检察机关抗诉;三是参照逃税罪标准量刑,避免逃税罪过高的罚金刑与检察机关的抗诉。最终经过华税律师专业、细致、高效的研判,与法院、家属充分的沟通,确定第三套辩护方案,成功将当事人刑期降至有期徒刑五年。案件辩护取得圆满成功,实现了三方共赢的结果。

一、案情介绍

案涉企业系一家炼化企业,其生产装置只能将粗制石脑油加工为精制石脑油,再将精制石脑油生产为乙烯,不具有炼油的能力。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上游炼油企业为偷逃消费税,向其销售粗制石脑油但不开具成品油发票,仅开具化工发票。案涉企业因受制于上游企业的行业优势地位,不得已接受化工发票,导致案涉企业成品油模块中缺少成品油库存数据,无法对外开具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扣除采购成品油已负担的消费税。案涉企业的客户为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明确要求企业销售成品油时必须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弥补成品油库存数据缺口、满足客户开票要求、保障正常经营销售,案涉企业负责人将从上游炼油企业取得的化工发票开具给变票企业,变票企业再回开给案涉企业成品油发票。同时为掩盖虚开成品油发票的事实,又以10%的开票费从运输公司取得了运输发票。

上游炼油企业因涉嫌虚开发票被税务、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办案机关将涉案线索移送至案涉企业所在地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据此对案涉企业立案侦查,认定案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达21亿元,逮捕了案涉企业负责人、变票企业负责人,对运输公司负责人和会计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这意味着,案涉企业负责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

二、华税律师主要辩护工作

第一,全面调查取证,完整还原案件事实。华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进驻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制定专项询问提纲,逐一约谈企业业务经办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全面梳理企业日常经营模式、交易流程、发票开受情况,并依托华税律师多年石化行业涉税刑事案件代理经验,精准拆解本案交易链条、虚开发票的成因,完整还原全案事实,同步收集、固定各类核心证据,实现事实有据、证据闭环,为后续辩护工作筑牢坚实基础。

第二,精准适用法律,论证当事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案涉企业生产装置设计方案、上下游交易合同、原始交易凭证、记账凭证、涉案期间发票明细、增值税及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从个体运力采购运输服务未取得发票等核心证据,充分证实企业负责人虚开发票的主观目的并非攫取增值税利益,而是为弥补缺失的成品油库存数据,得以开具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扣除已负担的消费税。同时华税律师制作了详细的、可视化的图表,以客观数据、完整链条充分论证本案虚开发票并没有因抵扣造成增值税被骗损失。由于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并没有明确“税款”为增值税税款,导致部分司法机关将消费税损失纳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税款损失”范畴。为此,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立法目的及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多个维度,充分论证《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税款”,仅指增值税税款,不包括消费税损失。该核心辩护观点得到了审理法官的采纳。

第三,深度研判案情,迭代优化辩护方案,与家属充分沟通确定辩护策略。根据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应构成何种罪呢?为此,拟定三项罪名变更方案,分别为逃税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各项方案均有完整证据支撑及同类案例佐证。但在当时辩护背景下,结合案件推进情况、本地司法实践及与承办法官、家属的充分沟通,华税律师了解到当地的司法环境,对于此类案件变更罪名的难度极大,可以说几乎不能实现,同时如以逃税罪定性,案涉企业负责人将面临巨额的罚金刑,穷尽一生也难以缴纳。因此,经过多次内部研讨,多方沟通研判,最终确立核心辩护策略,坚决否定当事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罪定性,即便法院认定存在涉税违法、需定罪处罚,也应当参照逃税罪的量刑标准从轻处罚,最终该辩护策略成功大幅下调刑期,实现有效辩护。

三、案件启示

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不以骗抵增值税为目的、为偷逃消费税而实施的虚开类案件辩护,提供了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最高法通过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出版《刑事审判实务》《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审判资料,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司法导向,旗帜鲜明确立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被骗抵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裁判规则,为同类涉税刑事案件的无罪、轻罪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撑。

但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尺度、审判思路存在地域差异,固定的辩护模板无法适配所有个案。在涉税重大刑事案件中,辩护策略的选择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与当事人最终结果,想要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辩护效果,不能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与类案观点,必须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涉案罪名特点、当地司法裁判惯例以及当事人的核心诉求,经过全面梳理、层层研判、多方沟通,精准取舍、优化辩护方案,在合法合规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五、代表案例

  1. 广东某塑料生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0万余元。侦查机关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华税律师为本案企业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最终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该企业不构成虚开犯罪,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6)
  2. 北京某财税咨询公司湖南分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6.55亿元,案涉增值税普通发票4.57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本案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不起诉结案。(2025)
  3. 四川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集团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结案。(2025)

六、联系华税

华税官网:https://www.huashui.com

电话:010-64108688

传真:010-64108288

邮箱:zixun@huashui.com

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17层。

咨询、案件委托、业务合作等请联系华税律师秘书:138 1163 6372(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