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VS.偷税,法律后果大不同


欠税、偷税一字之差,但是代表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偷税是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逃税罪。但是,欠税、偷税又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逃税罪很多情况是由欠税一步步导致。本期华税将结合一则案例分析欠税、偷税的区别与联系。

 

一、真实案例:欠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偷税”

2017年8月,经聂某举报,国家税务总局Y县税务局对湖北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税务检查。2017年12月18日,Y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Y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Y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3日受理后,经过审理作出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Y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6月4日,Y县税务局作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2018年6月6日,Y县税务局对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云地税稽补调[2018]1号《补充调查通知书》并送达。同日,Y县税务局对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云地税稽罚告[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于当日送达,并对相关人员做了陈述申辩笔录。2018年6月7日,Y县税务局对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云地税稽听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当日送达。2018年6月15日,Y县税务局举行听证会并做了听证笔录。2018年6月22日,Y县税务局对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列、不列收入,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Y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0月8日,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偷税”,Y县税务局在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在事实认定方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Y县税务局重新作出的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重新进行调查,也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在原有的证据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其作出的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仍应视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二、欠税、偷税的区别与联系

 

三、解读: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规定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构成要件

构成逃税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具有法定纳税或缴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行为人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

(3)行为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的行为;

(4)逃税数额达到10%以上,并且数额较大。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纳税人,即有法定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行为人具有逃避追缴欠税的主观故意;

(3)行为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实施了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4)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注: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1)两者的犯罪主体不一样,后者的主体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2)两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主要表现为虚假申报,后者主要表现为隐匿财产。

立案标准

刑事责任

 

四、欠税及滞纳金不再同时缴纳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扩大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据此,对于纳税人资金不足的情况,可以先行偿还欠税,减少欠税加收滞纳金的基数,让滞纳金不再“滚雪球”。

 

小结

欠税与偷税,都是不可取的行为,企业、个人应当依法纳税,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企业确实产生的纳税争议问题,应当对行为性质严格区分,避免因事实定性错误,导致企业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