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循环出口疯狂骗税14亿,骗税成因、模式及风险是怎样的?


在众多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利用道具货物循环进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是骗税的常见方式,而行为人所利用的道具可谓五花八门,手机、服装等司空见惯,就连海参、茶叶、香菇等也成为了行为人骗税的道具。由于农产品在开具发票上具有特殊性,因而利用农产品进行循环进出口骗税的案件多发,且案涉骗税款数额均较大。那么,农产品循环进出口骗税的模式是怎样的?其中又涉及哪些税务风险?本案以一则案例入手,对此进行分析并与读者进行探讨。

 

一、案例引入

据媒体报道,2020年8月18日,南宁海关缉私局联合广西、河南、湖北等地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侦破一起特大走私农产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洗钱案件。经初步查证,河南、湖北、广西、江西、广东、陕西59家企业从2018年至今,以香菇、木耳、茶叶等农产品为道具,通过签订虚假外贸出口合同的方式,先将货物出口到香港、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然后通过边境走私团伙再将这些货物偷运入境,反复使用。经查,这些企业涉嫌通过虚假贸易出口的货物价值合计110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4.3亿元。本案涉及走私农产品团伙1个、骗取出口退税团伙12个、洗钱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8名,查获涉嫌走私和骗取出口退税的“道具”农产品一批。

 

二、法律分析

(一)农产品循环出口骗税案多发的原因分析

在实践中,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除买单配票、假报出口、少出多报等方式外,循环出口,即将同一批出口货物出出进进循环使用骗取出口退税也是常见的行为方式。由于该种骗税方式是以真实货物为道具,因此海关查验时只做单货是否相符的审核很难发现,因而循环出口骗税被不法分子认为是高效、隐蔽、易逃避打击的有效方式,因此实践中该种方式下的骗税案件多发且往往涉案税额较大。在该种骗税方式中,被循环使用的货物通常被称为骗税“道具”,实践中,将农产品作为道具骗税的案件占有相当比例,本案即是一起利用香菇、木耳、茶叶等农产品进行骗税的案件。

为何犯罪分子会如此“热衷”于利用农产品骗税?在出口退税的办理流程中,进货发票是办理出口退税的必备材料,由于农产品的进货发票,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申领方便、自开自抵等特殊性,由此导致不法分子瞄准了农产品,将农产品选作骗税的工具骗取国家退税款。因此可以说,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特点是引发利用农产品进行循环出口骗税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二)农产品循环出口骗税的模式分析

总体来看,农产品循环出口骗税的操作流程与利用其他货物循环出口骗税的流程是一致的,即借助货物为骗税道具,通过伪造虚假外贸合同,以高价将货物报关出口离境,获取出口额及信息单证用于办理退税。在道具货物出口至境外后,以其他公司名义低价低税报关进口,从而实现道具回流。在货物进境后,道具货物经过多环节回流到出口企业再次出口,以此类推,实现循环作案。

由于该种骗税模式存在真实货物流,并且通过多个企业进行运作,因而隐蔽性较强,同时,由于货物循环往复进行出口进口,因此时间跨度越长,往往案涉骗税款数额越大,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的破坏也越严重。同时,在道具货物进口环节,除低价报关进口方式外,还会发生其他几种情况。例如,不法分子将出口地点选定在东南亚与我国相邻的国家,在货物出口至境外后,通过边民免税进口货物的方式将道具货物进口至境内。此外,还经常发生走私进口的情况,即如同本案,香菇、木耳、茶叶等道具农产品出口到境外后,并没有通过低价报关进口的方式进入境内,而是在货物出口到香港、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后,通过边境走私团伙将这些货物偷运入境。

(三)农产品循环出口骗税的涉税风险及防范

1、涉税风险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由此可知,通过签订虚假的外贸合同,利用农产品循环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企业及人员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利用货物循环出口骗税行为普遍面临的涉税风险。

而本案有一个特殊之处,即对于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而进口“道具”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同时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本案中,走私进口农产品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但其目的不在于偷逃税款,而是为其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服务,因此,该进口行为不应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是,对于操作该环节的行为人,则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风险防范

近年来,国家对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更是于2018年联合部署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并于2019年对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提出要继续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特别是针对团伙化、职业化犯罪分子,持续开展集中强力打击行动,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同时,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的涉税情况的监管更加便捷高效,更加能够实现精准预警评估,税务机关的执法效率大大提升,因而企业的涉税法律风险频繁爆发。

根据实践经验,税务机关对虚开、骗税案件的侦办,往往是从货物流、资金流、单票据流等方面入手,重点是通过进销项发票进行核查,即在进项发票方面,上溯追查上游供货企业是否存在低价高开或虚开情况,销项发票通过单价、总价判断是否存在高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嫌疑。进而,根据发票开具情形、是否出现资金回流等情况调查整个交易链条中收购、生产、销售的流程是否正常。因此,对于农产品出口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首先要做到合规经营,保证货物、资金、票据等符合相关要求,为此,企业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建立风险内控机制,确保出口业务真实合法、程序合规,进而防范涉税风险的发生。同时,从根源上看,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发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经济利益驱使的主观原因,也有增值税制度不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的防范还需要立法、执法等方面共同努力,尽快填补制度漏洞,加强执法管理,将骗取出口退税尽早遏制,降低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对税收征管秩序的破坏,减少对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