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违约补偿款是否一律应缴增值税呢? 


引子: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回答纳税人关于违约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的问题时,从侧面透露出不是所有情形下的违约金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本文要讨论一个类似的问题,也即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形成的违约补偿款是否一律应纳入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问:企业发生违约金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对扣除凭证该如何准备?

答:违约金是违约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如该违约金性质属于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进行的惩罚,此合同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经济业务往来中,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交易顺利完成。但在因多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履约方权益不受损害,合同双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补偿金、违约金或赔偿款等条款。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开始涉及补偿金、违约金或赔偿款收入。判断企业取得的这些所得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核心在于这些款项是否符合销售额的特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本文将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探讨一下合同违约补偿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产品供应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商品10万件。其中,该商品某零部件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甲公司将零部件组装入商品后向乙公司交货。商品货款于商品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后因乙公司迟迟未向甲公司提供该零部件,致使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交付商品。

2016年1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016年5月12日,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偿款,补偿款金额=(商品单价-某零部件装配工资-包装工资-运费-利润-税费)×商品数量,共计70余万元。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系商品买卖关系,甲公司从乙公司取得款项便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2017年1月,税务机关向甲公司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为甲公司未就法院判决支付款项缴纳增值税,构成偷税,拟对甲公司取得的补偿款追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金额50%的罚款。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商品交易发货方未履约产生的违约补偿款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一)增值税销售额的定性以及范围确认

增值税销售额的定性和确认是区分何者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何者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之列,无需承担增值税税负。根据增值税的征税原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销售方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即成为了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因此,销售额的定性和确认直接关系了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由于市场经济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实务中对于增值税销售额的定性及确认也是争议颇多,尤其是关于价外费用的确认。为了让读者更加明晰增值税销售额的概念,在此先介绍一下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增值税销售额规定的前后变化。

关于增值税销售额的概念在“营改增”以后产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是因为原来营业税的征收项目纳入到了增值税的范围,因此关于销售额的概念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增值税法目前已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值税法(送审稿)》也已经由专家进行过讨论,里面关于销售额概念的认定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将目前的“应税销售行为”改为“应税交易”,较为准确的涵盖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二)取得违约补偿金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为了抵御合同风险交易双方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条款。那么,交易一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款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1.一般情况下,违约补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并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销售行为已发生,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违约赔偿金。此时,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和主要风险已经发生转移,报酬已经给付,合同已经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和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因此,销售方因购买方违约而向其收取的违约补偿款,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同理,此种情形下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补偿款也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2.因交易取消而取得的违约补偿金不应归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销售行为未发生,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违约赔偿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且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未发生转移,则销售方还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销售行为未发生时,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赔偿款不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范围。同理,购买方向违约方收取的违约补偿款也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公司向公司支付款项的性质是补偿款,非商品货款

本案中,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该笔款项较之商品货款的区别主要有:

1.支付原因不同

乙公司违反与甲公司之间合同的约定,未向甲公司提供零部件,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公司交付商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该笔款项系因乙公司违约所致。与此不同,交易方支付商品货款系基于交易各方间的合同,是一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款项构成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做了明确的解释,列举了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在内的一系列价外收费。那么,是否所有的违约金均要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依“价”而生。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中购销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购销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违约金不是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的,则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偿款的金额为:(商品单价-某零部件装配工资-包装工资-运费-利润-税费)×商品数量。该笔补偿款实际上是截至诉讼当时,甲公司为生产商品已经承担的成本和费用,未包含后续生产流程的成本及商品最终销售的利润和税费。与补偿款的构成不同,商品售价=总成本+利润+相关税费。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商品生产创造价值的大部分,即利润和相关税费并未包含在补偿款中,这构成了补偿款与商品售价的重要差别。

公司未向公司销售与此违约补偿款价值相当的货物,不产生增值纳税义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取得了乙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但由于该笔款项仅具有补偿的性质,不是乙公司所支付的商品对价,不能据此认定为甲公司收取补偿款的行为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偿”。并且,由于甲公司并未因此将商品交付给 乙公司,不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转让货物所有权”。因此,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销售。

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无须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可见,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前提是销售货物,也就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由于甲公司未向 乙公司销售货物,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甲公司自始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本案中的违约补偿金不是因为销售行为而产生,二是因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具有补偿、惩罚性质的款项,若要求甲公司缴纳增值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符,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因此,甲公司无须缴纳增值税。

对于税法条文释义应严格依据税法规定,不可肆意扩大解释

对税法条文的释义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执法者不得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对税法条文做扩大解释,否则将有损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有损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分析可知,本条规定仅是对计算应纳税额时,销售额的计算范围的规定。其适用以纳税义务的存在为基础。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买卖关系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款项,而不加以区分款项的性质,就认定行为人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另外,在已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条件下,纳税义务人也无须对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款项一律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相关规定,应当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范围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外费用的范围作出了细化,界定了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综上所述,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来看,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环节产生的商品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但合同补偿款从支付原因和款项构成来看,均为违约方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已支付成本费用的补偿,守约方并未因此获得任何收益,商品也未因此获得任何增值。因此,不应对补偿款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