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共享经济平台“暴雷”,新兴业态“野蛮生长”背后的税务风险


新闻引入: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团伙被端

11月18日,“烟台公安”发布官方新闻,通告烟台市公安局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全国集中收网。新闻称,该案系“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

疫情当中,“灵活用工经济”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也得到了国务院明确的政策支持,一时间,“灵活用工经济”+“互联网平台”受到资本市场青睐,开始“野蛮生长”。但烟台公安查处的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着实为各类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敲响警钟。笔者认为,在国家利好政策支持下,各类新兴业态更应将合法、合规经营置于首位,关注新型商业模式或存在的税务风险。

 

一、从“用工”到“用票”,部分灵活用工平台缘何背离初衷

2020年,遭遇新冠疫情的社会面临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威胁,众多企业出于自救对灵活用工市场进行了很多的尝试与探索,与此同时,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扶持灵活用工的发展,让灵活用工迎来发展的契机。

2020年0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发布,指出要“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实现劳动者灵活就业,即需要企业能够灵活用工,因此“灵活用工平台”的诞生正是顺应企业用工的需要。但是,随着资本的涌入,灵活用工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不仅加剧了平台之间的竞争,甚至出现了“供大于求”现象。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一些不法分子发现“商机”:相比于“用工”,企业更需要“用票”,而发票则意味着税收利益。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灵活用工平台”的外衣转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从“用工”到“用票”,笔者认为其反映的用工企业与用工平台相互勾结骗取国家税收利益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表象,而反映出的更深层次的实质,是一些行业及其特殊的经营模式面临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税收负担。这种税收负担,既有制度因素,也有现实因素。例如,在运输、废旧回收等行业,企业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劳务或者销售的货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尽管国家给予了个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但鉴于个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繁琐以及所得税方面的额外负担,导致个人为企业代开发票的意愿非常薄弱(现实因素),而在现行税法制度下,发票是企业进行增值税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主要凭证,没有发票大多数情况下就不能抵扣税款、不能列支成本、费用(制度因素),导致税负过重。因此,类似于涉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些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试图利用国家税收、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委托代征等制度,为企业解决税负过重的问题,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或者急于求成的违法行为,导致涉嫌虚开发票,最终“暴雷”。

 

二、灵活用工平台虚开风险“暴雷点”何在

(一)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

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存在多种,涉及用工企业、平台与职业者三方,并且根据业务模式的不同三方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常见的业务模式包括:

1、中介式平台

(图片截自XD平台网站)

(图片截自SDD平台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中介模式下,灵活用工平台作为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桥梁,为用工企业提供寻找合适职业者并代为发放报酬的服务,为职业者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取得税务机关出局的完税证明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同时,灵活用工平台因提供了中介服务而向用工企业收取一定费用,以自己的名义向用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则用工企业取得的发票有两种,一种是税务机关为自由职业者代开的发票,另一种是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三方合作式平台

区别于中介模式,一些灵活用工平台直接参与到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的用工关系中,从而形成三方关系。

(图片截自HH平台网站)

    在这种模式下,平台就收取企业的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平台仅取得自由职业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种模式对于平台而言增值税税负较重,一般会寻求当地的税收返还政策以支持。

3、委托代征、代开平台

随着灵活用工平台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一些宣称得到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平台,此时平台可以直接为职业者向用工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出具职业者的完税证明。经查,以“税务机关授权委托代征个税、代开发票”为卖点的灵活用工平台不在少数,但均未公示税务机关委托平台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的书面协议。

(图片截自ZBLH平台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委托代征、代开平台与传统的中介模式差异在于,委托代征、代开平台可以直接代税务机关征收自由职业者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并为自由职业者开具完税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委托代征、代开平台与三方合作式平台的区别在于平台本身并不参与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其身份更加中立。

(二)灵活用工平台常见涉税风险点

1、发布虚假用工信息,以开票为实际业务

经笔者在灵活用工平台注册,发现平台发布的用工信息大多显示“招募已满”,少量可以提交申请的用工项目也迟迟没有用工企业联系。此种情况极易让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为用工信息为虚假信息,灵活用工平台发布信息只是“走形式”,其主要业务仍然是为用工企业虚开发票。

2、平台与用工企业串通,应聘者实为企业相关人员

经查阅相关新闻报道,笔者发现除发布虚假用工信息外,也存在平台与用工企业串通的现象,平台虽发布了真实的用工信息,但企业安排已确定雇佣的人员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应聘并要求平台仅选用企业指定的人员。

3、以“委托代开”为噱头,平台实际参与三方交易

尽管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企业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但是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于代开发票的权限把握严格,经笔者查询,至今只有乡镇街道、财政所、邮政局、集贸市场以及个别大型国有企业接受了税务机关代征代开委托,成立委托代开点。例如:

一些宣称得到税务机关委托的平台并未公示相关协议,实际上参与三方交易,以自己的名义向用工企业开具发票。这种情况极易引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关注,尤其是这些情况往往伴随着资金回流现象,即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劳务事项已经完成,用工企业已向自由职业者个人支付了报酬,但由于缺乏增值税发票而再寻求平台提供的“无票交易合规业务”:用工企业再向平台支付一次报酬,但平台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再将款项打入用工企业指定账户,从而形成资金闭环。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而言,无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自由职业者取得收入之时纳税义务便产生,同时应当开具发票,此时购销双方便无法重塑交易模式,引入灵活用工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一旦出现了“资金回流”的线索,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将认定平台与用工企业无真实业务而虚开发票。

 

三、“后”疫情时期如何保障新兴业态业务合规

2020年“暴雷”的大企业不在少数。前半年有上市公司RX咖啡财务造假,后半年则有DK长租公寓“跑路”。这些新兴业态暴露出的不仅有经济法法、民商法领域的问题,同样涉及税法领域的问题。以上市公司RX咖啡财务造假为例,虚增的销售收入高达22亿元,若该部分收入已申报纳税,税款能否退还?这就涉及税务机关以形式课税还是以实质课税的问题。对于灵活用工平台等新兴业态而言,其业务模式尚未成熟,税法也未能够对于新兴业态及时作出定性,尽管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20〕29号文件提出,(各地税务机关)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但是这一指导措施等前提是“持续完善支持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可见税务部门对于新兴业态保持持续关注,一旦发现违背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措施的行为,其打击力度不会减弱。

因此对于新兴业态而言,首先应对国家税收政策动向具备敏锐嗅觉,要关注国家监管部门(工商、财税)对行业的监管动态,并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其次需要与主管税务部门保持良好关系,确保沟通渠道的畅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规范企业财务、业务流程,其中的关键在于保障业务真实性,对业务真实发生的过程、结果全程留痕,及时排除可能招来税务机关质疑的不合规现象。以灵活用工平台为例,资金流向用工单位控制的银行账户、伪造提供服务的自由职业者身份等,都是税务机关发现虚开的重要线索。

 

小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答记者问中指出,“互联网+”、共享经济作为新事物,在发展中总会有利有弊。总的看,它带动了就业,方便了群众,推动了相关产业发展。对于这种新业态、新模式,需要采用包容审慎原则,允许新事物发展,纠正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审慎监管要划出安全底线,不允许打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招牌“招摇撞骗”。笔者认为,随着疫情等逐步好转,可以预见对于新兴业态的政府监管会逐步加强,各种新兴业态“野蛮生长”的时期就快过去,即将面临一轮优胜劣汰。而在这场考验中,新兴业态的经营模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做到了依法纳税将成为第一道必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