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全国钢铁行业压减产能催生上百亿补偿收入,恐将面临所得税稽查风暴!


编者按:

2013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钢铁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再次强调严格执行41号文,严禁新增产能。在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三令五申严禁新增产能的背景下,产能置换是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目前多地的去产能工作正在加速推进,市场化手段和法制化手段双管齐下,部分地区探索建立了钢铁产能交易平台,不愿去产能的钢企需要按照一定的价格标准补偿愿意多去产能的企业。在政府奖补和钢企资金补偿的双重作用下,通过交易产能、压减设备、兼并重组等方式,多地实现了去产能、去库存,推进了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而在各地一系列去产能的操作中,钢企取得的去产能资金补偿、搬迁补偿乃至兼并重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逐渐凸显,如何合法处理去产能交易中的税务问题成为钢企新一轮业务升级、企业整合发展的一道屏障,关系到钢企的长远发展。本文就目前部分地市出现的钢企取得资金补偿后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撰文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钢铁企业产能交易模式概况

2016年、2017年,《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相继出台,制定了在环境敏感区域建立“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模式。

在此框架下,各地方政府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动了产能置换交易规则的发展,提出了“武安方案”,得到了市、省、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将“武安去产能做法”作为河北省两个典型经验之一上报,武安由此被国务院确定为2017年实地督查“免督查”县(市),是河北省唯一的一个县(市)。

“武安方案”的精髓在于本着“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县级钢铁产能交易平台”。通过这一平台,企业缴纳钢铁产能交易互助金,并通过平台进行产能指标交易,产能指标依法依规公开买卖,优势企业通过购买产能指标保证生产的完整性,中小企业可以出售产能指标得到补偿,通过产能资产变现,推动企业发展。

其具体方式为:

1.地方政府根据省政府《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确定辖区内钢企的产能占比,按此比例将去产能任务分配给企业。

2.对于仍愿意保持产能的企业,根据自身承担的压减任务,通过交易平台向政府上缴压减产能“交易互助金”。

3.自愿压减的企业在交易平台出售产能指标获取“交易互助金”。

对于双方企业产能指标的置换,则适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

“武安方案”取得初步成功后,多地相继采取该模式推进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例如唐山市印发《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意见》明确,有关县(市)区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钢铁产能压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将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钢铁企业,企业钢铁产能使用权依据《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在册产能确定。钢铁产能使用权交易优先支持重大结构调整项目的产能置换。交易双方分别提交经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审定的钢铁产能使用权购买凭证和出售凭证,根据公布信息,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署交易协议,支付交易金额。交易机构公布结果信息,并报市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备案。

 

二、钢铁企业产能交易资金补偿的税法属性

“钢铁产能交易平台”的问世为地方完成去产能任务找到了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优势企业取得足够的产能发展生产,一方面可以扶持落后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实现了钢企间的优胜劣汰。钢铁产能交易平台为钢铁行业去产能提供了新的思路,而对于去产能企业来说,其取得的政府奖补、钢企资金补偿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成了去产能企业首先面临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厘清产能交易资金布场的税法属性。

从目前各地产能交易的实践来看,去产能企业取得的交易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国家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2.市(县)财政奖补资金

3.受让产能企业支付的交易互助金(钢企资金补偿)

上述三项资金共同形成一个“资金池”,专项用于补偿承担去产能任务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由此可知,去产能企业取得的国家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市(县)财政奖补资金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该财政性资金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取得的由受让产能企业支付的交易互助金(钢企资金补偿)应当如何定性,目前税法规定尚不明确。若将该资金补偿界定为财政性资金,则该资金必须提供财政文件予以说明,且企业取得该资金必须有专项用途,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该资金,并单独核算。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则不能适用不征税政策。

 

三、钢铁企业取得产能压减巨额补偿收入税务处理的两种观点

由于钢铁企业取得的产能交易资金补偿尚无明确的税法定性,实践中,对于企业取得该项资金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钢铁企业基于去产能取得的资金补偿的实质与财政奖补一致,是财政奖补的补充,其功能是鼓励企业去产能、转换经营模式,促进企业发展,因而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资金补偿,应当参照财政奖补的税务处理方式,将其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列举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钢铁企业取得的资金补偿不属于列举的项目。就财政性资金而言,财税文件已经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后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作为财政性资金,企业在取得资金补偿后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实践中不同税务处理方式潜在的涉税法律风险

目前,多个地区通过产能交易的方式推进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尤其河北、山东等钢铁大省。需要关注的是,在已经完成的产能交易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开始要求钢铁企业就取得的资金补偿申报缴纳(补缴)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况下,钢铁企业将可能爆发以下涉税法律风险:

1.欠税: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追征期三到五年。

钢铁企业取得资金补偿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若税务机关不认可财政性资金的定性,则钢铁企业可能构成欠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钢铁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税负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若钢铁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欠税的,则追征期最长为五年,超过五年的税款不予追征。

2.偷税: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追征期不受限制。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钢铁企业未就其取得的资金补偿申报纳税的行为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则钢铁企业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法律风险。由于偷税、骗税、抗税等行为不受税法追征期的限制,则钢铁企业取得资金补偿被认定为偷税、并受到税务行政处理的法律风险将一直存在,危及企业的长远发展。

3.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构成逃税罪。实践中,由于钢铁企业产能交易单价巨高,钢铁企业取得补偿的金额高达几千万、上亿乃至十几亿。对于此种量级的收入而言,若钢铁企业未进行合法的税务处理,则极易引发税务检查甚至进入刑事程序,由此触及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五、钢铁企业取得产能压减巨额补偿收入税务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目前我国税法对钢铁企业取得的资金补偿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尚不明确,而该部分巨额收入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又将对钢铁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甚至可能带来刑事风险,则企业在取得该部分资金补偿时,在现有条件下做好税务风险防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取得财政资金拨付文件。财政文件是进行财政性资金定性的形式文件,企业可通过与省市(县)等政府部门或财政部门积极沟通,在取得资金补偿的同时,由政府部门出具财政文件,并由企业妥善保存。

2.对该资金补偿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归档,实现专款专用。企业需对资金补偿的取得及使用情况设置专门的办法和具体要求,并对资金使用的审批材料、会议材料、凭证材料、原始单据等专门归档,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3.对该项资金补偿单独核算,避免通过往来款项等形式进行模糊的账务处理。对该资金的取得和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形成独立的账簿记录。通过分明细科目核算,使得税务机关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晓资金使用的内容。

此外,在涉及税务检查时,企业首先应当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提供上述资料供税务机关核实,同时需要通过专业的税务律师就税务问题向税务机关解释、阐明,在合理合法界定资金补偿性质的前提下,确定企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及采取何种税务处理方式,从而尽可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