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第二、
第三、因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未明确期间,企业没有通过2008年度重新认定,2008年又按照原有定期减免税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些企业2008年汇算清缴时要按照25%的税率补税。
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结束,全国仅有15300多家企业通过重新认定,原有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54000多家,也就意味着近30000家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的所得税必须按照25%缴纳,因为没有通过新的高新认定而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科委的统计显示,北京市2007年底有高新技术企业20524家,2008年底处于资格有效期的企业有8931家。而
很多企业因为没有拿到新高新证书失去了“三免三减半”或者“二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而即便是这些企业在2009年取得了新的高新证书,因为优惠政策中间出现了间断,也只能自取得证书当年起享受15%的低税率的优惠政策,而无法再次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在金融危机全球肆虐的背景下,众多企业一方面面临外部经营环境恶化带来的挑战,另外一方面还面临税收政策不明晰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国税函[2009]203号文对于这些企业的影响不小。
更多高新认定资料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gx/11518.html
(本文作者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