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优惠——偏窄: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由于新法清理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内资到外资无一例外,很多企业都面临所得税费用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能够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通观新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为了唯一的稻草。
企业呼声——太难:2008 年度全国仅有 15300 多家企业通过重新认定,而原有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54000多家,未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接近40000家,与原来的数量相比缩水近四分之三。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没有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必须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普遍认为在新税法下,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门槛太高。
地方政府——支持:在中央政府提出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纷纷鼓励各地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的地方还进行了所谓“一对一”的帮扶,即设立专门的机构协助企业进行高新申报。
中央政府——控制:“在审计署抽查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中,竟有85户不符合条件,其中不乏知名企业,这些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达到36.31亿元。(审计总署的报告)”,数目确实触目惊心。
笔者的观点:
一、高新企业如经营范围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应当取消资格。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企业没有伪造资料的,仅能取消资格,但不应当认定企业虚假申报,不应对企业进行处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按技术领域规定的,而非按照产品领域划分的,因此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通常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填报所属领域,而最终的裁判权在各高新认定机构,如果在企业没有伪造书面资料的情况下,就不应认定企业是骗取高新证书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取消资格的企业需要补税,但不应当承担滞纳金,更不应当承担税务罚款。
(二)如果企业伪造资料,应当认定虚假申报,立即取消资格责令限期补税,按日加收滞纳金,五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高新申报。此种情况下,企业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资料的行为,故应当补税并加收滞纳金,但企业这种行为与单纯的“偷税”亦不相同,所以不应当处以罚款。
二、高新企业研发费用不足,导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的处理。
由于高新企业认定标准对研发费用做了硬性的规定,但是由于高新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存在差异,很多企业并未设立“研发费用”这个会计科目进行独立核算与归集,从而造成了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所填报的“研发费用”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问题比较突出。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根据“经济本质大于法律形式”的税务管理基本原则,如果企业研发项目较多,而仅仅是没有设立“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核算所产生的差异,不应当认定企业研发费用不足,不能取消企业高新资格,因为企业本质上是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让企业限期调整账务即可。
(二)如果企业确实没有研发项目,没有发生研发费用,达不到要求的话,立即取消企业的高新企业资格,责令限期补税,按日加收滞纳金,五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高新申报。
三、知识产权、成长性指标、人员比例等指标不符合,应当立即取消企业的高新企业资格,责令限期补税,按日加收滞纳金,五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高新申报。
(一)知识产权方面。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是否与企业的主业相匹配、是否在近3年内取得、独占许可协议是否被滥用等问题上。
(二)成长性方面。主要集中在是否人为调整了会计报表、高新收入与其他不相干收入是否严格划分等问题上。
(三)人员比例方面,结合劳动合同判断即可。
四、高新企业抽查,违规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主观须有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材料的行为,否则不应认定企业虚假申报,骗取高新证书及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二)在对虚假申报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先举证后处罚的基本原则。按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仅凭根据已经掌握资料的主管推理。
(三)取消高新资格,企业会补税,但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承担滞纳金,更不产生税务罚款的问题。这种情形与偷税(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不能等同,区别对待。
(四)各认定机构“误审批”所产生的问题,不能让企业埋单,但企业需要限期补税,而不需要承担滞纳金和罚款。
对企业的启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谨慎:
(一)做好自我评估,业务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前提,否则不要轻易动手。
因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按照技术领域划分的,并不是非常明确,所以企业往往容易从“自利”的角度加以判断,最好征询高新认定专家的意见,进行合理的确定。
(二)积极准备高新申报材料,合法性是第一要求。
1、避免矛盾,因为高新申报资料一般而言就有700页以上,要避免申报材料的自相矛盾。
2、合法的策划包装是可以的,而不能造假。
3、申报资料翔实,各种证书、鉴定报告、研发人员简介、技术的先进性、技术成果的转化情况描述需要清楚,有条理。
4、充分借鉴专业人士的力量,企业往往无法理性的把握好高新申报的尺度,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是必要的,避免风险。
(三)取得高新证书仅仅是开始,需要控制好高新抽查的税务风险。
1、健全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2、规范研发费用核算体系;
3、做好高新抽查说解工作,因为抽查人员未必是技术专家,故企业需要进行合理的说解,争取支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4、产业升级改造,及时进行业务调整,非高新业务尽快剥离,确保高新收入占60%的最低要求。
(四)高新企业加计扣除的口径问题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进行扣除,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又有不同,有些研发费用是不能加计扣除的,这点企业需要明确。
更多高新认定资料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gx/11518.html
(本文作者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