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 刘天永律师接受《中国会计报》采访,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虚假申报等问题发表律师意见!荷兰莱顿大学(Leiden)Kees van Raad教授访问华税 »

刘天永:对话中国会计报《高新企业为何大面积逃税》

200973《中国会计报》头版头条发表《高新企业为何大面积逃税》一文,随后立即引起业内广泛关注,此前71笔者接受了该报记者王凯的电话采访并发表了律师意见,后被许多媒体大量转载,起因是2009624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了虚假高新企业逃税情况。

税法优惠——偏窄: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由于新法清理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内资到外资无一例外,很多企业都面临所得税费用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能够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通观新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为了唯一的稻草。

企业呼声——太难:2008 年度全国仅有 15300 多家企业通过重新认定,而原有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54000多家,未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接近40000家,与原来的数量相比缩水近四分之三。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没有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必须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普遍认为在新税法下,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门槛太高。

地方政府——支持:在中央政府提出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纷纷鼓励各地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的地方还进行了所谓“一对一”的帮扶,即设立专门的机构协助企业进行高新申报。

中央政府——控制:“在审计署抽查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中,竟有85户不符合条件,其中不乏知名企业,这些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达到36.31亿元。(审计总署的报告)”,数目确实触目惊心。

 

笔者的观点:

一、高新企业如经营范围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应当取消资格。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企业没有伪造资料的,仅能取消资格,但不应当认定企业虚假申报,不应对企业进行处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按技术领域规定的,而非按照产品领域划分的,因此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通常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填报所属领域,而最终的裁判权在各高新认定机构,如果在企业没有伪造书面资料的情况下,就不应认定企业是骗取高新证书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取消资格的企业需要补税,但不应当承担滞纳金,更不应当承担税务罚款。

(二)如果企业伪造资料,应当认定虚假申报,立即取消资格责令限期补税,按日加收滞纳金,五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高新申报。此种情况下,企业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资料的行为,故应当补税并加收滞纳金,但企业这种行为与单纯的“偷税”亦不相同,所以不应当处以罚款。

二、高新企业研发费用不足,导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的处理。

由于高新企业认定标准对研发费用做了硬性的规定,但是由于高新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存在差异,很多企业并未设立“研发费用”这个会计科目进行独立核算与归集,从而造成了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所填报的“研发费用”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问题比较突出。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根据“经济本质大于法律形式”的税务管理基本原则,如果企业研发项目较多,而仅仅是没有设立“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核算所产生的差异,不应当认定企业研发费用不足,不能取消企业高新资格,因为企业本质上是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让企业限期调整账务即可。

(二)如果企业确实没有研发项目,没有发生研发费用,达不到要求的话,立即取消企业的高新企业资格,责令限期补税,按日加收滞纳金,五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高新申报。

三、知识产权、成长性指标、人员比例等指标不符合,应当立即取消企业的高新企业资格,责令限期补税,按日加收滞纳金,五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高新申报。

(一)知识产权方面。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是否与企业的主业相匹配、是否在近3年内取得、独占许可协议是否被滥用等问题上。

(二)成长性方面。主要集中在是否人为调整了会计报表、高新收入与其他不相干收入是否严格划分等问题上。

(三)人员比例方面,结合劳动合同判断即可。

四、高新企业抽查,违规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主观须有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材料的行为,否则不应认定企业虚假申报,骗取高新证书及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二)在对虚假申报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先举证后处罚的基本原则。按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仅凭根据已经掌握资料的主管推理。

(三)取消高新资格,企业会补税,但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承担滞纳金,更不产生税务罚款的问题。这种情形与偷税(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不能等同,区别对待。

(四)各认定机构“误审批”所产生的问题,不能让企业埋单,但企业需要限期补税,而不需要承担滞纳金和罚款。

 

对企业的启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谨慎:

(一)做好自我评估,业务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前提,否则不要轻易动手。

因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按照技术领域划分的,并不是非常明确,所以企业往往容易从“自利”的角度加以判断,最好征询高新认定专家的意见,进行合理的确定。

(二)积极准备高新申报材料,合法性是第一要求。

1、避免矛盾,因为高新申报资料一般而言就有700页以上,要避免申报材料的自相矛盾。

2、合法的策划包装是可以的,而不能造假。

3、申报资料翔实,各种证书、鉴定报告、研发人员简介、技术的先进性、技术成果的转化情况描述需要清楚,有条理。

4、充分借鉴专业人士的力量,企业往往无法理性的把握好高新申报的尺度,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是必要的,避免风险。

(三)取得高新证书仅仅是开始,需要控制好高新抽查的税务风险。

1、健全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2、规范研发费用核算体系;

3、做好高新抽查说解工作,因为抽查人员未必是技术专家,故企业需要进行合理的说解,争取支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4、产业升级改造,及时进行业务调整,非高新业务尽快剥离,确保高新收入占60%的最低要求。

(四)高新企业加计扣除的口径问题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进行扣除,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又有不同,有些研发费用是不能加计扣除的,这点企业需要明确。

 

更多高新认定资料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gx/11518.html

 

(本文作者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Search

本站通用网址:刘天永

Copyright 2006-2011 www.liutiany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