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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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税总要求亏损外资企业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对亏损外资企业强制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要求,内容要点如下:
一、 明确指出承担单一更能风险的企业不得亏损,应保持合理利润。
1、   单一生产企业,如: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2、   单一分销企业;
3、   单一合约研发企业;
4、   其他单一功能和风险的企业。
二、 如企业发生亏损,应在次年620日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三、 上述企业不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所规定的标准限制,即年度关联交易额超过2亿元或者4000万元应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四、 亏损外资企业或将成为2009年反避税调查的重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因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低迷,造成国内税源普遍吃紧,由此会带来中国税务机关税务监管的强化,内、外资企业都会在2009年经历一个严峻的考验。亏损外资企业需要重新构架在中国投资企业的关联交易,以应对当前税务当局的监管。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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