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明确指出承担单一更能风险的企业不得亏损,应保持合理利润。
1、 单一生产企业,如: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2、 单一分销企业;
3、 单一合约研发企业;
4、 其他单一功能和风险的企业。
三、 上述企业不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所规定的标准限制,即年度关联交易额超过2亿元或者4000万元应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四、 亏损外资企业或将成为2009年反避税调查的重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因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低迷,造成国内税源普遍吃紧,由此会带来中国税务机关税务监管的强化,内、外资企业都会在2009年经历一个严峻的考验。亏损外资企业需要重新构架在中国投资企业的关联交易,以应对当前税务当局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