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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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解读

20091月,国务院办公厅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同意将北京、天津、上海、大连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试点,在试点城市中执行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文的规定,经认定的企业将获得比高新技术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对经认定的天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企业除了高新技术企业外,其他企业已经很难再享受低税率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特殊时期获得此项优惠,意义重大。若已是软件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可选择适用是否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但若有大额营业税的节税需求,建议申报。

2)对经认定的天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费列支比例大幅提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对于企业加大教育培训的投入无疑有着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符合通知中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更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参见:http://www.hwuason.com.cn/zxfw/j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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