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工平台涉税案件频发,下游受票企业风险加剧


编者按:近年来,灵活用工模式在扩大就业、服务企业弹性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伴随的税务合规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监管重点。2025年的政策动向与公开案例显示,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司法裁判标准趋于明晰。本文通过梳理年度典型案例,分析风险形成的核心原因,归纳平台及用工企业需警惕的主要涉税风险,并总结当前监管查处的基本趋势,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2025年典型案例回顾:灵活用工平台接连暴雷,对受票企业的影响仍在继续

案例一:平台因大规模虚开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

福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对外开具了大量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巨大。税务机关查实后,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导致众多受票企业受到牵连与调查。此案凸显了平台自身业务不实所带来的涉税风险。

案例二:灵活用工平台对外虚开1.68亿元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

黑龙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市场推广业务,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03份,涉及金额1.68亿元。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此类案件表明,以纯粹“卖票”为目的的违规平台是重点打击对象。

案例三:用工企业通过平台转换支出性质被认定偷税

新疆某煤电公司将其部分在册员工,通过某灵活用工平台伪装为“外包人员”,将工资薪金支出转换为平台服务费,取得青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近1亿元,从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最终认定其构成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高额罚款。这反映了“假外包、真用工”模式的普遍风险。

案例四:“企业自带人员”模式下开票被质疑

某软件公司将业务外包给个人后,为取得发票,与一灵活用工平台合作,由平台向其指定人员代发报酬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认为,在此模式下平台未实质组织管理服务人员,其开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说明,即便存在真实服务与支付,若平台仅扮演“过票”通道角色,法律风险依然极高。

案例小结:上述案例表明,风险既可能源于平台主动实施违规操作,也可能源于用工企业与平台合作模式的设计缺陷。业务真实性、平台是否具备实质管理功能、资金流与发票流是否匹配,成为判断行为性质的关键要素。

二、 风险主要成因:行业特性与内外部环境共同促成

(一)业务源头票据获取困难

灵活用工平台的核心在于整合零散、海量的供给端资源,然而,这些供给方多为自然人或小规模主体,普遍存在不开票、无法开票或提供票据不合规的现象。这造成了平台经济在交易源头上的发票缺失,使得平台在取得合规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上面临困境,迫使平台寻求多种方式解决税负问题,以至于引发后续一系列虚开、偷税风险。

(二)内部管理能力有待加强

部分平台在发展初期更关注市场扩张与技术迭代,内部财税合规与风险控制环节相对薄弱。面对海量、零散的交易,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来确保每一笔业务的真实性,容易被利用作为虚开发票的通道。同时,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新规落地,平台在数据治理、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合规成本与操作难度显著提升,适应过程面临挑战。

(三)地方性财政补贴大规模清理

过去,部分平台的盈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政府提供的税收返还或财政奖励。随着国家逐步清理和规范此类政策,平台的这部分收入大幅减少或完全消失。在盈利压力下,一些平台未能及时调整健康的商业模式,反而可能通过虚构业务、虚增交易来维持业绩,进一步放大税务和法律风险。

(四)新型商业模式与传统税收管理存在磨合

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具有多边性、灵活性和碎片化特点。在税收管理和司法实践中,有时对平台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收入性质判定存在不同理解。这种认知上的差异,增加了平台在业务操作上的不确定性。

三、灵活用工平台及经营者应关注的四大涉税风险

(一)平台未能自行组织员工被认定虚开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重构传统用工关系,形成“劳动者—灵活用工平台—用工单位”的三方模式。若平台在业务链条中仅提供支付结算和发票开具服务,而未对服务人员实施实质性的招募、组织、调度、质量管理或承担相应业务风险,其作为“服务提供方”的法律地位与商业实质就可能受到质疑。司法案例表明,即使资金流与业务背景真实,此类“通道型”平台的开票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二)滥用个体户政策进行违法税筹,帮助偷逃个税

部分平台为高收入个人提供所谓“筹划”,通过在有政策优惠地区注册个体户等方式,将其“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以适用更低税率。此操作涉嫌恶意转变收入性质以逃避个人所得税,平台若深度参与,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共谋,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三)受票方通过平台倒补已经发生业务的发票

实践中常见用工企业与服务提供方已完成线下交易与结算,事后为取得发票而通过平台“补录”订单信息并开具发票。由于该开票行为脱离了原始业务发生的时间线与交易结构,即使经济实质真实,也可能因形式要件严重不符而被定性为虚开,导致发票不得抵扣、成本不得列支,并面临处罚。

(四)未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面临直接处罚

根据新规,平台负有对平台内经营者涉税信息的核验与报送义务。若出现未报送、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况,平台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影响其发票开具功能,对正常经营造成冲击。

四、2026年灵活用工涉税案件查处趋势

综合2025年政策落地与典型案例,可以预见,2026年及未来一段时期,针对灵活用工平台及相关企业的涉税监管与司法实践将呈现出以下三大趋势:

(一)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的实质穿透

互联网涉税信息报送新规出台后,税务机关可直接获取平台的底层交易、资金流水、人员轨迹、合同文本等数据,并基于此利用大数据比对分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的匹配性与合理性。监管的焦点从发票本身穿透至业务实质,传统依靠形式合规或信息不对称的违规手段已难以为继。

(二)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定性标准更加细化

对受票方(用工企业),若客观上存在真实交易、主观上无骗税故意,即使取得虚开发票,也更多倾向于以偷逃税款追究行政责任。

对开票方(平台),则严厉打击以发票作为牟利工具的商业模式。对于大量、系统性对外违规开票的平台,即便掺杂部分真实业务背景,司法机关也更倾向于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转变主要基于,平台规模化、市场化地“销售”发票这一行为本身,严重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非法出售发票罪更精准地打击了这种将发票作为非法牟利工具的商业模式,且其量刑幅度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近,避免了处罚上的轻纵。沈某网络货运平台案二审由“虚开罪”改判为“非法出售发票罪”,正是这一趋势的典型体现。

(三)平台主体责任压实

随着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等规定的出台,互联网平台企业被明确赋予了对其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核验与报送法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平台需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税务机关检查时按要求提供合同、交易、资金及物流等相关信息。这使得平台需建立有效的风控机制,对平台内交易的合理性、真实性承担基础审核责任,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完全免责。

五、小结

总体而言,灵活用工平台的税务合规环境正在经历深刻的规范化进程。对于平台而言,理解并适应这一趋势至关重要。未来的发展将更依赖于真实的业务场景、健全的内控体系、规范的财务处理和专业的税务管理。平台企业应着重审视自身商业模式的核心价值,将合规能力建设作为发展的基石,从而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实现健康、长远的发展。